正文 第一章 新企業所得稅法01(2 / 3)

3.以“法人”作為判定納稅人的標準,降低了稅率,按照“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原則設計了新的稅收優惠體係,引入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概念,增加了反避稅內容,對一些具體問題采取了授權的方式。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框架

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容更豐富,層次更清晰。共分8章,60條。

第1章“總則”共4條,主要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的基本要素,即對納稅人、納稅義務和法定稅率等作出規定。

第2章“應納稅所得額”共17條,主要明確了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收入、不征稅收入,允許和不得扣除的成本費用,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無形資產的攤銷、虧損結轉等方麵的規定。

第3章“應納稅額”共3條,對應納稅額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抵免和間接抵免等作了規定。

第4章“稅收優惠”共12條,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範圍、優惠內容、優惠方式等作了規定。

第5章“源泉扣繳”共4條,對非居民企業實行源泉扣繳的範圍、扣繳人的義務、扣繳辦法和時間等作了規定。

第6章“特別納稅調整”共8條,對企業的關聯交易、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核定程序和反避稅條款、資本弱化規則、一般反避稅規則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強化了反避稅手段。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條,對企業納稅地點、彙總納稅、納稅年度、彙算清繳以及貨幣計算單位等作了規定。

第8章“附則”共4條,對享受過渡性優惠的企業範圍、內容,與稅收協定的關係、授權國務院製定實施條例以及本法實施日期等作了規定。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對象

一、納稅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外,凡在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這是根據企業納稅義務範圍的寬窄進行的分類方法,不同的企業在向中國政府繳納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不同。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麵的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上通行做法,我國選擇了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的稅收利益。

(一)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這裏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其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由於我國的一些社會團體組織、事業單位在完成國家事業計劃的過程中,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除財政部門各項撥款、財政部和國家物價部門批準的各項規費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具有了經營的特點,應當視同企業納入征稅範圍。其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麵管理和控製的機構。

(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上述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例如:某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一代表機構,該外國公司在北京還有一處不動產,為便於管理,該外國公司將此不動產全權交給代表機構負責管理經營。該不動產每年出租所得100萬元。則按稅法規定這100萬元應屬於與該代表機構有實際聯係的所得,應作為代表機構來自中國的所得計算納稅。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係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實際聯係,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製居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上述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