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歐共體四國社會住房的比較研究(二)(1 / 3)

多種多樣的定位選址

社會住房的選址因時代和國家而異。在法國、比利時和西班牙,選址主要在郊區。在英國社會住房(通常以“莊園”的形式聚集在一起)大部分位於城市中心的附近。1985年,社會住房占“倫敦”內城住房的43%,占“倫敦外城”住房的23%。簡言之,即使事情正在快速發展,英國各城市中心也早已被人遺棄,而郊區卻更受歡迎。倫敦地區的特點是“綠化地帶”。最富有的英國人在那裏定居。法國的城市中心(尤其是巴黎和裏昂)實際上始終魅力未減,但是它們卻成了激烈的土地投機的目標,而郊區受重視的程度卻因地而異:有的保留著貴族的形象(凡爾賽、聖克盧、勒維濟奈、納伊、索、昂日揚等等、有的正在邁向上等化;還有的似乎陷入了無人問津的地步,盡管在城市部的庇護下,契約規定了照顧倍遭冷落地區的政策。不過要評價其有效性無疑還為時過早,因為這些地區的消極表現還未曾反映出來。

建設規劃通常較為局限,但目的性較強

1985年以來,歐共體各國社會住房的建設速度明顯減慢。各地的住房需求都在增加,住房條件差者登記卡(在英國由城鎮掌管,在法國由省政府掌管)說明了住房匱缺的情況。

應該指出的是,在某些國家,社會住房的數量甚至已經減少,尤其是在英國,由於撒切爾夫人推行了國家係統解約政策,采取對房屋占有者有利的方式,致使大量社會住房被轉賣。因此,盡管社會住房在1980年還有650萬套,但10年內就失去了140萬套,而私人租賃住房1988年為230萬套,即住房總量先是下降,繼而停滯不前。

在德國也是如此,隨著無利可圖住房協會資格的取消,社會住房的數量也減少了。

在某種意義上講,英國和德國的這些政策使社會二元化的能見度減弱。貧困並不一貫代表社會住房承租者的地位。中間狀態很多,越來越多的房產主收入很低,並不總是能夠支付所需費用。

法國新政府在1993年5月推出了一項龐大的建設計劃。1992年,在瓦爾德瓦茲省,有31萬份不滿意的社會住房申請;在伊夫林省有6萬份;在賽納、聖德尼省有4萬多份;在巴黎大區,社會住房的建設10年內減少了一半。

但是應該提到的是,在全國範圍內,1992年社會住房投資已達高水平,有9萬項補貼租賃貸款用於低租金住房建設的投資。

1977年以前建於郊區的社會住房經常貧困化(由於中等階層的人遷往市中心或者購買了小塊地皮的獨立小屋)。相反,最近修建的社會住房,對收入最低的人來講房租又過高。住房上的分化在法國反常地加劇,因為法國是自1982年起就頒布了數量最多的有關連帶責任的一個歐洲國家。在這個國家,人們可以觀察到,政府的意願、政府的行政措施以及地皮的使用之間存在著急劇的矛盾,人們的思想存在著分歧。沒有輿論的支持,連帶責任在地方上幾乎不可能強製實施。

因此,連帶責任法並未全部執行。城市指導法V)的政令也未全部出台。1990年的“住房權”法(稱之為“貝鬆法”)通常被市長們看成是一種威脅。因為即使在城市政策範圍之內規劃好了某項社會發展活動,一些居民和一些“敏感”地區在社會住房方麵的某些消極表現也不能反映出來。

三、政治體製和多變的管理方式

(一)英國的市政府所有製將走向消亡嗎

住房所體現的政治體製在所研究的四個國家裏差別很大。在法國,住房並不引發嚴重的對峙狀態;而在英國,各政黨的立場則截然不同。地方選舉的結果通常取決於這個政黨和那個政黨對這個問題的態度。這個問題在基層人員中引起了極大的興趣,因為是市政府負責組成“住宅委員會”,它擁有最大份額的社會財產,而不像在法國是低租金住房組織。通常在工黨當權的市政府裏有許多社會住房,如在伊斯蘭通或者在托沃哈姆萊茲(直到1986年,右翼聯盟將得了各市的選舉、而在保守黨當權的市政府裏,社會住房就少得多。從這個意義上講,以不惜任何代價刹住市鎮官僚作風(有時在社會住房問題上處於壟斷地位)為目標的撒切爾夫人的保守黨政策,酷似一場真正的政治戰。

伊斯蘭通位於倫敦市中心附近。像這樣一個市政府的預算(1991年約是38億法郎、是法國新興城市——伊夫林省聖康坦市(12億法郎)的3倍,因為除了其它義務(學校的、社會的,等等)以外,它還繼續承擔社會住房及其維修的費用。應當提出的是,城市“委員會”還擁有幾乎一半的住房,即38萬套住宅,其中85;為私人住房,為單元房或並排小屋。而在法國,住房的分配由多黨委員會決定,並有一些保留份額(省政府,市政府,公務員,X資方,可能出現的社會部門,等等、在英國有時由地區本身決定。一般情況下,英國政府隻擁有大約的很小的份額,以便政府公務員能在各大市區裏進行流動。

另外,根據1985年住宅建築法令中的住宅條款,市政府有義務出資為在其管轄範圍內住房條件差的家庭提供住所。因為在所有的民間部門,無家可歸的人數正在增加,很快費用就變得非常昂貴,所以應當有選擇地找到一些方法以便限製開支。1991年,伊斯蘭通不得不為2500個“無家可歸的家庭”提供住所,或是臨時性的(床位和早飯),或是長期性的。等待住房的名單與日俱增。1988年6月,在托沃哈姆萊茲,已經有1222個家庭無處安身,他們當中大部分是孟加拉國國人。

在伊斯蘭通市政府周圍,50家公司經營著1/10的住房。同時還有10的私人住房可供出租,這個數據類似於今天全英國的平均水平。這裏強調一下這樣一個事實並非毫無用處:自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私人租賃業務經曆了名符其實的暴跌,從90%的住房跌到1985年的10,受益者為公共部門的房客和自住房產業主(55%)。因此,公共部門必須大批地接收主要來自英聯邦的未予優惠的人口(安第列斯人,印度人,巴基斯坦人,孟加拉國國國人,非洲人,等等)。

目前,英國如同在幾乎所有的歐共體國家一樣,“便宜”的私人租賃部門為低收入家庭所提供的可供選擇住房明顯不夠。大受鼓勵的產業主一直被看成是一種穩定的因素:它是“社會秩序”的支柱,並且應當為保守黨選舉做準備……但是這也說明了一種危險:眼見小資產所有者破爛不堪的地區日益形成;而這些小資產所有者處於社會的邊緣,不克守共有製的基本法則。

(二)在法國,國家是社會住房的合作者,但同時又鼓勵人們購買住房在法國,國家和低租金住房組織,在社會住房的建造、投資和管理方麵發揮著

最基本的作用。國家以補貼建設的形式(參看補貼租賃貸款,社會租賃貸款,等等)和援助個人的形式進行參與。由於引進了按住戶需要提供住房的辦法,這兩種補助形式自1977年實行改革以來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已經開始實施,並處在發展之中(比如伊夫林省的新興城市聖康坦的埃朗庫爾就取得了發展)的低租金住房政策,幾乎沒有繼續執行。同一建築形式的法國居民點中的單元房有95是供租賃的。除了低租金住房外,國家越來越為個人購房提供方便。各企業以的住房預算為其雇員分發低價貸款的形式參與這一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