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三章 試論中國城市住宅的產權調整(3 / 3)

三、構造中國現代住宅產權體係

(一)上述分析得出兩個論點

一是住宅產權應取個人所有形式;二是現有公有住房存量基本部分的終極所有權歸同期的城市公有經濟勞動者。這兩個論點的邏輯結論是:中國城市住宅未來產權體係應當是以住宅個人產權為主體的模式。具體說,這一住宅產權模式,在目標上,兼顧資源配置效率與社會公平;在產權屬性上,以住宅個人所有為主,輔以法人所有和國家所有補充;在產權完整性上,多數全部產權與少量部分產權並存;在管理上,政府負責住宅物業產權的宏觀科學調控和微觀必要約束。

以個人產權為主體的住宅產權調整取向與市場經濟是互為呼應的。理由是,明晰化的住宅個人所有權具有:1)使用上的對抗排他性;2)產權轉移的可能性;(3)有關權利行使的強製性,而這些恰是住宅和住宅產權市場化(進入交換經濟)的條件。第一,強製性在“不能強製的權利不能稱之為權利”的意義上構成所有權概念的基礎,而所有權是包括住宅在內的任何物品成為商品的首要前提。第二,對抗排他性是衡量產權完整度的標誌,是構成包括住宅在內的任何物品進行市場交換的基礎。第三,產權轉移的可能性是完整產權的內在涵義,它是包括住宅在內的一切物品進行商品交換的必要條件。

(二)以中國城市住宅現代產權模式為參照係

結合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在住房製度改革中進行住宅產權重組,應首先對存量產權進行調整。存量調整的基本方式是“分解”:通過特定的貨幣化市場行為,將現有公產住房存量(含直管產和企業產)分解為被有關各方接受並與新的產權體係相銜接的勞動者個人所有、法人所有和國家所有三部分。在公有住宅存量產權重組的同時,對城市住房新建增量實行“變性”;把各行政事業、企業等單位投資興建的公產新住房,實行先售後租或隻售不租,變公有產權為個人或法人所有。

當前,住宅產權調整以至整個房改的障礙是缺乏啟動資金。筆者認為在繼續利用原有房改資金籌集方式的同時,應開辟新的“個人住房消費基金社會扣除部分”抵交方式渠道。具體做法是,以建製城市為單位,采用科學手段測算本市(地區)房改前職工人均住房消費基金社會扣除部分年數額。爾後,經過以實際工資級差為參照係的簡單勞動與複雜勞動的加權換算,按個人相應工齡計算出同時期“個人住房消費基金社會扣除部分”累計額並建相應帳戶。該帳戶餘額的作用是,考慮進貨幣貼現因素後,按下列幾種情況處理:

在房改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按當時公房實際成本租金的影子價格,計算出“個人住房消費基金社會扣除部分”中的已享受數額。從個人帳戶中減去已享受數額再加上同期個人曆年已交房租的累計額,即為該職工“個人住房消費基金社會扣除部分”帳戶可支配額。該數額資金由職工本人用於今後繳納房租和購買自住房房款。職工離退休時所剩餘額轉入個人退休金帳戶。

2從未享受過公有產住房(福利)的原公有經濟在世職工,不論其後來轉入何類型經濟單位,應給予相當於該人“個人住房消費基金社會扣除部分”的淨值補償。3已謝世原公有經濟離退休職工,依據財產繼承稅加重征收原理和“無權占有”法律要求([美]羅伯特考特等:《法和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214),不再追認“個人住房消費基金社會扣除部分”的補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