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歸德市委有關領導迅速批示,要求蘭馬縣采取有力措施,本著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安定、懲戒首惡、教育大多數不明真像群眾的精神,對相關違法份子速判速決,務必盡快平息該不良事件。
今天,蘭馬縣法院對大張村的幾名涉案嫌犯進行非公開審判,首犯就是張雲會,檢方提出的罪名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徐虹受大張村村民的委托,為張雲會等人辯護。她站在辯護席上,身著黑色小A字裙,卡其色的深V單扣小西裝,領口係著明黃色的領結,簡潔流暢的線條盡現女律師的幹練知性,單扣收腰讓她身姿婀娜,細長流暢的領口,勾勒出曼妙頸線,明黃色的領花烘托出女性的柔姿。她盤秀發,著淡妝,神情端莊高雅嚴肅,給人冷豔的感覺,在肅穆威嚴的審判大廳裏她是最靚麗的景色。
她站在辯護席上激昂陳詞,優美的女聲裏透露著無比的堅定和自信。
……
作為張雲會的辯護人,在接受了委托以後,我花費大量的時間研究本案的具體情節和檢察官提供的材料,也閱讀了大量相關的判例。但是,在我思考本案材料時,有一個問題時常闖入我的思維,這個問題常常強烈地幹擾甚至中斷我對本案具體情節的推敲。
這問題就是:作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人民公仆,國家幹部,應該如何執政?如何體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從檢察官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本案的發生不是一起突發的孤立事件,而是一個不斷累加不斷激化的連續性事件,從大張村村民上訪、越級上訪、集體上訪、衝突發生到事件激化發生本案,以致走到今天的刑事法庭上。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明顯的分水嶺,那就是農民群眾的上訪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然後才是農民群眾自主自發的過激的維權活動。可以說大張村村民上訪無果與本案發生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
在大張村村民不斷上訪過程中,我們蘭馬縣縣鄉兩級幹部是不是創造了可以奉為楷模的幹群魚水關係?如果沒有,是不是創造出了最低限度的和諧的幹群關係?構建和諧社會關係的主要責任人是誰?是農民群眾還是國家幹部?
我曾經查閱了人民日報在當年報導焦裕祿書記的事跡,看看焦裕祿書記是如何處理群眾利益的。人民日報是這樣寫的:“1962年秋天,正是豫東蘭考縣遭受內澇、風沙、鹽堿三害最嚴重的時刻。黨派焦裕祿來到了蘭考。第二天,當大家知道焦裕祿是新來的縣委書記時,他已經下鄉去了。他到災情最重的公社和大隊去了。他到貧下中農的草屋裏,到飼養棚裏,到田邊地頭,去了解情況,觀察災情去了。”
這就是焦裕祿對影響農民生活的嚴重自然災害的態度。這段描寫曾經激勵了多少人!曾經使多少幹部立誌為人民的幸福貢獻終身!也許有的幹部在聽我說焦裕祿,感到十分可笑。他們可能在想:“現在是什麼年代了?你還在這裏說什麼焦裕祿!”
我認為不對!非常的不對!焦裕祿的精神是永存的。焦裕祿的精神是我們執政黨為人民服務精神的高度體現。是我們的生命。如果一個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沒有絲毫的焦裕祿精神,從根本上說,他就不是人民的公仆。
就本案相關的事實而言,現在我們麵臨的不是天災,而是一個曠日持久的農民上訪、集體上訪、衝突、再激化的社會不穩定的事件。正是這個事件把我的委托人帶入了今天的法庭。
我們完全可以設想:如果焦裕祿同誌在蘭馬縣,會不會發生這樣的事件?如果我們的縣鄉幹部都能有焦裕祿的工作精神,心中時時刻刻掛念著農民群眾,時時刻刻想著給農民群眾解決問題,維護農民群眾的利益,那麼今天這起案子還會發生嗎?我想一定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