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律師也替常雨澤辯護:“代理人不要搞錯概念,我的當事人所做工作隻是執行公務,具體做哪些工作都是上級部門安排的。如果你認為我的當事人執行公務期間侵犯了某些人的權利,你可以對我的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把行政侵權錯加為個人侵權。”
徐虹:“辯方律師才是混淆了概念,我方證人隻是指證被告人心無法律濫用公權執法犯法。被告人身為公安幹警,職責就是打擊罪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他應該清楚了解什麼行為合法什麼行為違法。
非法關押上訪者,把上訪者強行送進精神病院,限製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力,我相信任何一個政府領導都不敢明確下達這樣的非法指令。
即便上級部門和領導給被告人安排的工作有違法之處,被告人要給上級部門指正違法之處,而不是盲目聽從上級領導的違法指令。
如果上級領導讓被告人拿槍去殺死那些上訪人員,難道說被告人也會盲目聽從上級領導的指令殺人嗎?被告人明知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是違法行為,依然執行上級領導安排的任務,這本身就證明被告人沒有法製觀念,認為權力可以大過法律,隻要手中握有有權力,任何違法事情都可以做。
非法關押和限製他人的人身自由,強行把人送進精神病院,讓人在裏麵遭受非人的迫害,被告人不覺得你的行為既是違法行為,也是喪盡天良的不道德行為嗎!”
常雨澤:“我已經聲明過了,我隻是參與部分工作,對於他們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療之事我根本不知情。”
徐虹:“人是你非法控製的,又是被你強行遣送回歸德的,最終他們被送進了精神病院。這個時間前後跨度三年多,今天出庭指證你的還隻是少數幾個人,還有多人因為身體或心理上的因素,我沒有讓他們指證你。你敢說對這麼多的違法事件你都不知情嗎?”
法庭立即製止了徐虹的詢問,她詢問的內容涉及到被告人的職務行為,證人可以指證被告人有濫用職權的行為,但是如果要追究被告人行使職權時發生的犯罪責任,法庭要求她另案起訴被告人,因為此時此刻她的詢問已經脫離了本案範疇。
徐虹深吸一口氣,直視常雨澤,冷冷問:“那麼,去年某月某日,你親手把你的妻子強行送進歸德精神病院,你還是不知情嗎?”
常雨澤心頭一痛,低聲回答:“是的,我知情。”
旁聽席上又傳來一陣嘩然聲,常雨澤怎麼會把徐虹送進精神病院呢?他們兩個不是恩愛夫妻嗎?從那幾個證人的證言來看,精神病院簡直就是人間地獄啊。
徐虹:“被告人在辯詞中聲稱他深愛妻子,受害人破壞他的婚姻才導致他憤而傷人。那麼,被告人把你的妻子送進精神病院就是深愛你妻子的表現嗎?
從被告人多年的工作經曆來看,他和他的同夥曾把多名上訪者強行送進精神病院,他深知精神病院如何摧殘人如何折磨人,不管你是否是正常人,關進精神病就都是精神病患者,正常人與精神病人等同,沒有說話權,沒有人身自由,沒有絲毫的做人的尊嚴!”
常雨澤痛苦的說:“是我錯了,我當時懷疑你的精神有問題,所以才想給你找精神醫師看看,我當時沒有絲毫傷害你的心思,我隻是為你好。”
徐虹立即打斷他的話,憤怒的說:“閉嘴!你有沒有膽量站在我的證人麵前對他們說,對不起,我把你們送進精神病院是為你們好!
你知道他們在裏麵受到多少非人的折磨嗎?把一個正常人按精神病人來折磨,你稍有抗議就是電擊、灌藥、捆綁等殘忍的懲罰,不是精神病人也要活活折磨成精神病人!
去年,我從歸德精神病院出來後,又解救出來二十多個被精神病的上訪者,其中有十人都是由你常雨澤親手控製並強行送進去的。
這十個人因為長年累月的折磨,身體上和心靈上都留下深深的創傷,有的已經不能生活自理,有的甚至已經被折磨成反應遲鈍的精神病人。最終,我隻能找出三個精神比較正常的證人來指證你的罪惡。”
說到這,徐虹哽咽了,她停頭停頓一下,又昂起頭怒視著常雨澤,分明可見,她的臉上掛著幾顆晶瑩的淚珠,她悲傷的說:“常雨澤,你真的非常殘忍,你害怕我追查真像,害怕我揭露你的罪惡,你欺騙我的爸爸,汙蔑我是精神病人,強行把我關進精神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