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問題的關鍵在什麼地方呢?柯勒律治已經有所觸及:“足夠的人性的興趣。”但是人性的興趣卻是一直在變化的,也因人而異的。
逼真性的首要條件是敘述文本與讀者分享對敘述內容的規範性判斷。所謂規範,即一定社會文化形態使社會大部分成員自覺或不自覺地采用的類似標準。而且他們認為這些規範是自然的,合理的,幾乎從來沒想到這規範是控製著他們的社會文化形態所決定的。
蘇曼殊《小說叢話》中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論述。他說:“欲觀一國之風俗,及國民之程度,與夫社會風潮之所趨,莫雄於小說。蓋小說者,乃民族之最精確,最公平之調查錄也。”這是關於文學“認識意義”的老生常談。從文學中去“多識鳥獸草木之名”這個很愚蠢的做法,是孔子那信息供應不發達時代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從文學中去認識現實事物,既不方便,又不準確。但是從文學作品中,我們可以認識到社會文化形態所認可或提倡的規範,這是從其他信息來源所不易獲得的。蘇曼殊繼續說:
吾嚐讀吾國之小說,吾母見其寫婦人眼裏之美男子,必曰“麵如冠玉,唇若塗脂”。此殆小說家之萬口同聲者也。吾國民之以文弱聞,於此可見矣。吾嚐讀德國之小說,吾母見其寫婦人眼裏之美男子,趣曰:“須發蒙茸,金鈕閃爍”。蓋金鈕雲者,乃軍人之服式也。觀於此,則其國民之尚武精神可見矣。
如果我們把這些描寫作為認識真實的社會的信息來源,那社會真的認為中國人臉色白淨,或者中國婦人都會一見鍾情。其實遠不是那麼回事。把小說作為社會信息的來源,去了解該社會的實際情況,是批評家們自己與某些讀者一樣把小說世界當作現實世界。但是如蘇曼殊這樣從小說中認識該社會文化形態所形成的“萬口同聲”的規範,不把這規範的內容(“麵如冠玉”等等)當作現實,而作為該社會文化形態的曲折投射,那就是一個很正確而且得益匪淺的讀小說法,因此,規範是小說的真正認識意義之所在。
這種規範主要是道德性的,但也有超道德的部分。現實生活中某種社會文化形態所不能接受的事物,在藝術敘述中可能被接受,例如張生與鶯鶯的婚前關係,是封建社會的道德規範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在比較更接近曆史性敘述的元稹《鶯鶯傳》中,就必須加以匡正,因為不能被接受,但在文學敘述諸宮調或戲曲《西廂記》中就可能被讀者接受,因為規範有超道德而基於人性反應的部分。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規範依然是讀者與作者共享的而且被社會文化形態所製約的。我們可以看到,這種非道德的部分總有適當的意識形態補正(即原諒的借口),雖然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有這借口也不會被原諒。在文學敘述中,隻要借口符合規範就行,因此,文學作品中體現的規範與社會行為規範不完全重合,而是大部分重合。
讀者基於共同的規範判斷而與敘述世界作認同默契,但這不一定說他們完全讚同作品的主旨,或主人公的思想態度。耽讀《水滸傳》《紅樓夢》的人不一定是“正麵人物”宋江或賈寶玉的崇拜者,他們隻是感到作品的逼真性造成了一個他們能夠理解的,進而信以為真的世界。他們能對這個那個人物保持批評態度,但是無法對敘述世界保持批評態度,因為他們把敘述中的人和事當作真人真事來看待的,他們對人物的好惡,也是用對真人真事的規範來評價的。東吳弄珠客《金瓶梅序》說:
讀金瓶梅而生憐憫心者,菩薩也;生畏懼心者,君子也;生歡喜心者,小人也;生效法心者,乃禽獸耳!
這四種人,雖有菩薩與禽獸這麼大的區別,在敘述學上卻屬於同一範疇,都是“認同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