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女性權益保障現狀對女性成才的影響(2 / 3)

7.女性人身權利得到有力保護

人身權利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除《憲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規定了公民基本人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利外,《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勞動法》等基本法律又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此外,法律還專門對與女性人身相關的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如對於侵害女性人身權利的行為專門規定了強奸罪、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拐賣婦女罪等,為女性人身權益的保護提供了特別保障。當今社會,女性地位整體提高,女性人身權利、人格尊嚴隨著大環境的改善也得到了較好的維護。

8.女性婚姻家庭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國目前的婚姻家庭關係較之以前更為和諧、文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利產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主要表現在:第一,婚姻自由已成為社會的主流,女性在男女婚姻的結合、分離中具有相當的自由;第二,家庭分工進一步平等,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無論是經濟上還是在家庭重大事件的決策上,女性都享有話語權;第三,禁止家庭暴力被明文規定於法律之中,“打老婆”不再是單純的家務事,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權利得到法律保障;第四,法律專門規定了女性在離婚中的特殊保護,如在離婚的程序上,《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些規定對於男方的離婚訴權作出了一定的限製,也對離婚時女方的權益保護作了傾向性的規定。

(二)現階段女性權益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女性維權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女性政治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等的保護與落實仍存在嚴重不足,中國女性權益保護工作任重而道遠。

1.女性參與政治的廣度與深度有待提高

女性政治權利實現中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女性參政意識仍較薄弱,女性從政的比例及其參與政治的程度與男性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尤其是決策層中女性比例更是遠遠低於男性;在各級政府機關、政治團體的領導職務中,女性存在“虛職多、實職少,副職多、正職少,職務低的多、職務高的少”的特點。如第3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明確顯示,2.2%的在業女性為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為男性相應比例的一半;高層人才所在單位一把手為男性的占80.5%。此外,女性幹部的培養存在不少困難和阻力,女幹部不僅數量少,而且缺乏充足來源,後備力量嚴重不足,影響了女性在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中的地位和能力。

2.損害女性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現象仍大量存在

雖然我國法律為保證女性勞動權益的實現出台了許多法律法規與政策,也明確規定女性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但在現實層麵,女性在就業機會、職務晉升、勞動報酬、職場人身保護等方麵的權利實現程度遠不如男性。一是由於性別因素,女性在就業中受歧視現象嚴重。根據中國第3期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發現,最近三年,高層人才所在單位中,有20.6%存在“隻招男性或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男性”的情況;在有求職經曆的女大學生中,24.7%的人遭遇過不平等對待。二是受傳統性別意識影響,女性就業層次與就業收入低於男性,就業結構不平衡,在職場上的晉升機會受到影響。第3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顯示,在高層次人才單位中,30.8%存在“同等條件下男性晉升比女性快”的情況;47%存在“在技術要求高、有發展前途的崗位上男性比女性多”的情況。三是與男性相比,婦女享有的社會保障和福利仍處於較低水平,部分單位不給女性員工提供醫療保險、失業保障、工傷保險,未能按規定讓女職工享受產假工資,不能有效保障產假。

3.女性遭受人身侵害的現象屢禁不止

《婦女權益保障法》多方麵規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人身侵害、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但事實上,女性由於性別原因遭受人身侵害的現象仍大量存在。比如在婚姻家庭中,針對女性的家庭暴力就屢禁不止。第3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表明,在整個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製人身自由、經濟控製、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確表示遭受過配偶毆打的女性比例為5.5%,農村和城鎮分別為7.8%和3.1%。此外,社會上拐賣婦女、組織強迫婦女賣淫的行為打之不絕,對女性的性騷擾尤其是職場性騷擾層出不窮。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女性的社會形象,幹擾了女性正常的生活與工作。

4.女性財產權益保障不充分

近些年來,女性財產權益的法律保障不斷加強,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程度也不斷提高,但受傳統因素影響,女性財產權益的完全實現仍存在諸多障礙,主要表現為:女性參與家庭共同財產分配難;女性參與合法財產繼承難;男女財產的可消耗性、價值增值性存在顯著差異;男女在婚後財產權益的可持續發展上存在差異;女性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沒能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5.維護女性權益的具體製度和措施力度不足

從立法層麵上,現階段的女性已擁有廣泛的權利,然而,現行的女性權益保護法律規範往往是授權性規範、禁止性規範多,義務性規範少,缺乏對女性權益進行保護的具體製度、措施和操作規範。如在就業中,盡管法律規定男女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但因缺乏有效的製度製約,就業中的隱性就業歧視大量存在;職場上,針對女性的性騷擾由於法律界定不明確、取證困難、受除職威脅等因素,使得實際遭受性騷擾的女性維權困難;《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侵害女性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執法主體不明確、不具體,操作性較差,無法達到保障婦女權益的預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