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女性權益保障的方法與途徑(2 / 3)

在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之下,當女性的人身或財產遭受不法侵害時,女性可以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采用正當防衛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正當防衛有個限度的問題,實施正當防衛時,應防止防衛過當。所謂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我們在正當防衛的同時,也應考慮現場情形,防止由於過激行為或對正當防衛規定的誤解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損害。

(2)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需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這是它的起因條件;第二,緊急避險必須在危險正在發生時實施,這是它的時間條件;第三,必須具有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避險意圖;第四,必須針對無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第五,避險行為隻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第六,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如果避險過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則需負刑事責任;第七,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緊急避險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女性在實施緊急避險時,應當注意平衡輕重利益的選擇,所保護的利益必須大於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否則可能造成避險過當,如果避險過當,需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3)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是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自由或財產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許可的行為。我國沒有明文規定自助行為的方式,但民法上並不禁止私力救濟,隻要這種自助行為是出於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並且是在情況緊急、無法尋求國家機關幫助狀態下實施的且適時適度的,可以承認其合法性。女性在實施自助行為時,應注意不要濫用,以防造成對他人的侵權。

(4)當事人協商。當女性權利受到侵害時,如果其受害的程度沒能達到必須以公力救濟方式進行、沒有違反法律的強製規定的,為了降低維權的成本,女性在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與侵害方平等協商的方式和平解決問題。如果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為避免口說無憑,雙方可簽訂書麵的協議。在協商解決問題時,首先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在協商的過程中要注意溝通的方式和協商的效果,在不激化雙方矛盾的基礎上,有理有力地維護自己應有的利益。

2.法律救濟

法律救濟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人身和財產等權利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規定向第三方或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提出告訴並要求解決補救,有關機關受理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最常見的法律救濟方式包括調解、仲裁與訴訟。

(1)調解。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他有關調解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調解與協商是相對平和的解決衝突的方式,它的程序比較簡單,成本較低。調解分為訴訟外調解與訴訟內調解,但兩種調解方式都需要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訴訟外調解是指糾紛雙方在除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調解組織或中間人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它的調解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事後反悔,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事件。訴訟內的調解一般是指人民法院組織的調解,一旦雙方達成協議,簽收調解書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的內容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女性在權益遭受侵害後,如果希望通過平和的方式解決問題,可以主動向村民調解組織、社區調解組織、單位內部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接受調解,以此達到維權目的。

(2)仲裁。仲裁分為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

經濟仲裁是指發生民事經濟糾紛的當事人按照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麵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其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調解,並按法定程序作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當事人必須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製度。女性在發生民事經濟類糾紛後,如果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無果,又不願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申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但是經濟仲裁要遵循自願、獨立、公平的原則,並要以雙方之間存在仲裁協議為前提。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決的活動。勞動仲裁不同於經濟仲裁,它隻針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而進行,除“一裁終局”的案件外,它作為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而存在,是強製性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可以協商解決;如果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其他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如果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除特殊情況外,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辦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所進行的活動,它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勞動爭議訴訟。女性身體健康權利和性權利受到侵害、受到遺棄,由於家庭暴力遭受傷害、受到虐待,發現丈夫重婚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侵害女性財產權、婚姻家庭權益、人格權等違法行為,女性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行政機關侵害女性權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侵害女性勞動權益的行為,女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參與訴訟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計算訴訟成本。訴訟是公民權利救濟的最後法律保障,也是維權最有效的手段。但與其他維權途徑相比,訴訟因程序繁雜、條件要求較高,其付出的人力、財力、物力成本也較高,而且訴訟的對抗性相對較強,如果處理不當,容易激化衝突雙方的矛盾。

第二,注意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製度。公民如果想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必須關注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提出。例如,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如學生因打架而造成身體傷害的案件,需要提起民事訴訟的,其訴訟時效為一年。

第三,要重視證據的收集。如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民對於自己主張的事實,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否則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女性權利被侵犯後力圖挽回或彌補,屬於權益的事後救濟。法律界有句行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即在法治社會中,要想在法律糾紛中取勝,必須具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己方的觀點。女性維權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重大障礙就是“取證難,難取證”,許多案件由於沒有相應的證據而無法勝訴。以高校女生打工為例,目前高校學生利用課餘時間打工掙錢的現象已非常普遍,而老板不支付工資或支付的工資與承諾的不一致,是大學生打工過程中最為常見的問題,但此類案件往往得不到有效解決,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證據。大學生很少與老板簽訂書麵的協議,即使在訂立口頭“君子協定”時也沒有第三者在場,平時工作又不注意類似於工資條、工作證、考勤紀錄等證據的留存,因此在發生糾紛時往往因缺乏證據而無法維權。再以性騷擾案件為例,此類案件由於隱蔽性強,加上部分女性怕麻煩、怕丟人的心理,維權成功的也非常少,但如果有足夠的證據,此類案件的維權也是可能的。女性必須樹立證據意識,掌握基本的取證技巧,有了證據,才能有效維權。因此,能否取證、如何取證對案件的解決起著關鍵的作用。女性在處理具體問題時,一定要有超前的證據意識,應學會根據不同證據種類的特點掌握有效的證據收集方法,同時注意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從而為順利解決問題打下良好的證據基礎。

3.社會救濟

女性除可以通過自我救濟、法律救濟等方式維權外,還可以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合理利用社會資源,采用社會救濟的方式解決問題。

(1)向婦聯組織等社會團體、援助機構申請援助。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於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女性,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援助或司法救助;婦女組織對於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因此,女性權益受侵害但因經濟困難、專業知識缺乏等原因無法維權時,除可以通過村委會、居委會等社區組織求助外,還可以通過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婦聯組織、工會等社會團體組織協助維權。婦聯作為女性的專門組織,其在女性權益維護與援助中承擔著重要的角色。

(2)向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提出申訴。行政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此處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是指當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根據受害權益的不同,向有關的主管部門或專門機關投訴或申訴,由有關部門處理。而對公民權益保障具有專門職能的專門機構亦有權根據女性的投訴或申訴,或根據工作職責對有關侵權單位進行行政監察,從而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