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財產(2 / 2)

關於財產之本務有四,一曰,關於他人財產直接之本務;二曰,關於貸借之本務;三曰,關於寄托之本務;四曰,關於市易之本務。

盜竊之不義,雖三尺童子亦知之,而法律且厲禁之矣。然以道德衡之,則非必有穿窬劫掠之跡,而後為盜竊也。以虛偽之術,誘取財物,其間或非法律所及問,而揆諸道德,其罪亦同於盜竊。又有貌為廉潔,而陰占厚利者,則較之盜竊之輩,迫於饑寒而為之者,其罪尤大矣。

人之所得,不必與其所需者,時時相應,於是有借貸之法,有無相通,洵人生之美事也。而有財之人,本無必應假貸之義務,故假貸於人而得其允諾,則不但有償還之責任,而亦當感謝其恩意。且財者,生利之具,以財貸人,則並其貸借期內可生之利而讓之,故不但有要求償還之權,而又可以要求適當之酬報。而貸財於人者,既憑借所貸,而享若幹之利益,則割其一部分以酬報於貸我者,亦當盡之本務也。唯利益之多寡,隨時會而有贏縮,故要求酬報者,不能無限。世多有乘人困迫,而脅之以過當之息者,此則道德界之罪人矣。至於朋友親戚,本有通財之義,有負債者,其於感激報酬,自不得不引為義務,而以財貸之者,要不宜計較錙銖,以流於利交之陋習也。

凡貸財於人者,於所約償還之期,必不可以不守。也或有僅以償還及報酬為負債者為本務,而不顧其期限者,此謬見也。例如學生假師友之書,期至不還,甚或轉假於他人,則馴致不足以取信,而有書者且以貸借於人相戒,豈非人己兩妨者耶?

受人之屬而為之保守財物者,其當慎重,視己之財物為尤甚,苟非得其人之預約,及默許,則不得擅用之。自天災時變非人力所能挽救外,苟有損害,皆保守者之責,必其所歸者,一如其所授,而後保守之責為無忝。至於保守者之所費,與其當得之酬報,則亦物主當盡之本務也。

人類之進化,由於分職通功,而分職通功之所以行,及基本於市易。故市易者,大有造於社會者也。然使為市易者,於貨物之精粗,價值之低昂,或任意居奇,或乘機作偽,以為是本非法律所規定也,而以商賈之道德繩之,則其事已謬。且目前雖占小利而頓失其他日之信用,則所失正多。西諺曰:正直者,上乘之策略。洵至言也。

人於財產,有直接之關係,自非服膺道義恪守本務之人,鮮不為其所誘惑,而不知不覺,躬犯非義之舉。盜竊之罪,律有明文,而清議亦複綦嚴,犯者尚少。至於貸借寄托市易之屬,往往有違信背義,以占取一時之利者,斯則今之社會,不可不更求進步者也。夫財物之當與人者,宜不待其求而與之,而不可取者,雖見贈亦不得受,一則所以重人之財產,而不敢侵;一則所以守己之本務,而無所歉。人人如是,則社會之福利,寧有量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