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些文化,她曾經嚐試做出各種各樣的概括,你或許稱之為那時流行的所有標準說法。她依據種族、地理、氣候、大小、財富、複雜性等各個方麵情況對它們進行比較研究。但這些標準不起作用,即對於4個安全文化是共同的,而在4個不安全的文化中不存在。在這樣的基礎上不可能做出任何整合,沒有條理,沒有分類基礎。她問道,哪些是多配偶的,哪些不是?哪些文化多自殺者,哪些文化沒有自殺者?哪些是大家庭的,哪些是小家庭的?哪些是母係的,哪些是父係的?這些分類的原則沒有一條能起到起碼的效果。
最後,行為功能才是真正起作用的東西,而不是外現行為本身。她意識到,行為不是答案,她不得不尋求行為的功能或作用:行為所含有的意義,它試圖說的是什麼,它表現的性格結構是什麼。我認為正是這一跳躍才是人類學理論和社會理論中的一次革命,它為比較社會學打下了基礎,提供了一種對社會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把各種社會放在一個連續係統中而不是把每一種社會都看成是獨一無二自成一類的。下文是引自她手稿中的一段話:
讓我們以自殺為例。人們曾多次證明自殺和社會環境有關:在一定條件下自殺率上升,在另一些條件下又下降。在美國,自殺率是心理災變的指數,因為它是一個人對於他不再有能力對付或不願對付的情境所能采取的一種快刀斬亂麻的行動。但自殺,列為文化的一項共同的特征,在某一自殺比較普遍的其他文化中可能是一種帶有非常不同意義的行動。在舊時的日本,它是打敗仗的戰士的可敬行為,是恢複榮譽勝過生命的地位的一種行為——武士法典中人的全部責任。在原始社會中,自殺有時是妻子或姊妹或母親在過度悲傷中的盡愛盡情;它是重新肯定,對近親的愛比生活中任何其他東西更可貴,親人已死時,生命也不再有價值了。在以此為最高倫理法規的社會中,自殺是理想的最後證明。另一方麵,在某些部落中,自殺更像中國人的自殺概念,如他們所說的,是死在另一個人的“門前台階上”,意思是,自殺是向一個虐待過自己的人或向一個他所懷恨的人進行報複。這樣的自殺在原始社會中是一個人能夠對另一個人采取的最有效、有時甚至是唯一可能的行動,它比得上其他文化中的法律訴訟,和我們上述說過的任何種類的自殺都不相同。
本尼迪克特最後不是選用安全和不安全的概念而是選擇了“高綜效”和“低綜效”的概念,後者較少規範性,較客觀,不致被懷疑有投射一個人自己的理想和愛好之嫌。她說明這些概念的含義如下:
社會學條件是否與高侵犯或低侵犯相關?我們的一切基礎計劃能夠在這方麵做到怎樣的程度,要看它們的社會形式提供共同的利益的範圍如何,消除那些損害集體中他人利益的行為和目標的程度如何……從各種資料中能得出的結論是,非侵犯較突出的社會都有良好的社會秩序,使個人能以同一行為在同一時間既為他自己的利益又為集體的利益服務……在這些社會中,非侵犯的出現不是因為人們是不自私的,更不是把社會責任擺在個人願望之上,而是因為社會的安排使這兩者一致。合理地考慮時,生產一不論是培育甘薯還是打魚,是一種普遍的福利,假如沒有人為的製度歪曲事實,保證每一收成、每一網都能豐富鄉村的食物供應,一個人就能同時既成為一個好的農夫、漁民,又成為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他得了利益,他的同胞也得了利益……
我將談到低綜效文化,它的社會結構會助長彼此對立和對抗的行為,並談到高綜效文化,它能促進相互強化的行為……我曾談到過一些高綜效的社會,那裏的製度保證人們能從他們的事業中彼此受益,也曾談到過一些低綜效的社會,在那裏,某一個人的利益變成征服他人的一種勝利,而非勝利者的大多數人不得不設法遷移。
在具有高綜效作用的社會裏,社會製度的建立能超越自私與不自私的兩極,超越自私和利他的兩極。在那裏,自私也能得到獎賞。高綜效社會是善有善報的社會。
關於經濟製度,本尼迪克特發現,那種外露的、表麵的、票麵價值的事情——不論社會是富或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安全的、高綜效的社會裏有一種她稱為財富分布的引流機製,而不安全的、低綜效的文化有一種她稱為財富分布的彙聚機製。可以非常簡短地用隱喻扼要說明彙聚機製:那是任何能確保財富、吸引財富的社會機製,對富有的再給予,對沒有的再剝奪,貧窮弄得更貧窮,富有變得更富有。在安全的、高綜效的社會中,相反的,財富傾向於分散開,像經過虹吸管那樣從高處引流到低處。它總是以某種方式由富足流向貧窮,而不是從貧窮流向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