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引入公共批發市場製度的可行性及政策建議(1 / 3)

我國引入公共批發市場製度的可行性及政策建議

商業研究

作者:吳小丁

關於生鮮農產品流通的政府規製,以傳統市場經濟體製的發達國家為代表的歐美模式和以政府主導經濟發展的後發展國家為代表的東亞模式有著明顯的不同特征。日本是東亞模式的代表性國家,其中央批發市場製度,對生鮮農產品流通也具有一般性的理論意義,不能看作是個別國家的特例,也不能看作僅僅是生鮮農產品流通中的一個批發環節。韓國完全移植了日本的這一製度。日本和韓國在政府設立中央批發市場之前,生鮮農產品的流通也是經由各地的批發大市場,和我國目前的狀態類似。雖然政府也不斷對批發市場進行幹預、規製,但價格暴漲暴跌、商人囤積居奇操縱市場、業者間惡性競爭的事件仍經常發生,食品衛生也頻出問題,無法保證國民安定的飲食生活。自中央批發市場製度建立後,基本解決了上述問題。

一、日本中央批發市場製度評價

日本各大城市的中央批發市場是由中央政府依據《批發市場法》審批開設,由地方政府建設、管理和運營,具有公益性質。實踐證明是頗為有效率的生鮮農產品流通製度。

中央批發市場是一個能夠迅速出清的典型“市場”,這一微型市場係統,集散貨物、形成價格、結算、提供信息等主要功能俱全。使這個係統有效運轉的是以下五個關鍵環節:

1.無條件委托銷售。這使市場具有公共性、公開性,從而形成公正的價格,防止了批發商投機、囤積居奇,避免價格暴漲暴跌;又為零散的生產者提供了穩定的公開銷售場所,為消費者提供持續、穩定的生鮮食品。

2.競拍交易。由於場內批發商不可以拒絕任何發貨者的委托,而生鮮商品難以貯存,注重鮮度,所以批發商必須在短時間內把大量易變質的商品迅速處理掉。拍賣的方式通過買賣雙方的適當競爭形成公正的市場價格,使市場迅速出清。

3.準入製。維持適度競爭,便於監管。

4.固定傭金製。可以杜絕批發商肆意收取費用的行為,從而穩定了價格。批發市場的法令和規定使市場內分工明確,各方互相製約,市場價格不至於被任何人左右。

5.現款支付。保證銷售貨款迅速確實地支付給發貨者,保護發貨者的利益,使其避免承擔呆賬的風險,從而增強了市場的商業信用,並可以節省中間費用,加快資金周轉。

中央批發市場製度適用於生產和零售集中度較低的市場結構。產地組織、生產者、流通業者、零售業者等交易量都是較小規模時,中央批發市場製度才是最有效率的,買賣集中原理體現的最充分。當生產和零售的集中度大大提高後,出現直采直銷的渠道是必然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央批發市場製度必然消亡。荷蘭以這種古老的拍賣方式可以應對高度發達經濟社會的生鮮農產品流通,足以說明這種方式的生命力。而日本的問題是,當社會經濟大背景發生變化後,公共批發市場的製度創新能力明顯不足,隻是一味地放鬆限製,疲於應對表麵問題,破壞了批發市場係統的內在機製。這也可能是政府機構行政化管理的通病。

二、我國借鑒日本中央批發市場製度的可行性

第一,供給方麵的條件。我國農業生產的小型分散化,決定了在今後相當長時期內,批發市場在生鮮農產品流通體係中仍將是主渠道。我國是一個二元經濟結構的大國,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差距很大,少數大型企業和大量中小企業並存。拋開農超對接的這一塊流通量,其餘的經由批發市場,也足以支撐市場內批發商和中轉批發商的收益。尤其是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批發市場的主渠道地位仍將長期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