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我國養老退休製度的公正性(1 / 2)

淺談我國養老退休製度的公正性

理論研究

作者:鄭穎

退休策是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社會財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本文通過對我國現行退休政策的公正性進行了探討,最後提出改善退休公正的政策建議:男女應該同齡退休,職工和幹部也應該同齡退休,盡快消除養老保險“雙軌製”,逐步實行彈性退休製度。養老退休製度應該是保證所有社會成員基本公平、公正的享有相同的退休權利。

養老公正退休製度

一、我國養老保險體製的現狀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20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實行的養老保險體製是現收現付模式,對象主要是城鎮職工,由於當時人口年齡結構比較輕,經濟發展較快又處在計劃經濟時期,保證程度較好,但由於文化大革命的衝擊,和隨後進行的經濟體製改革,特別是人口逐步進入老齡化社會,舊體製的問題日益顯露,最主要的是收不抵支,難以平衡,為改變這一狀況1990年後,國務院先後頒布了3個重要法律文件:《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1991年),《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和《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1997年)。目前我國實行的養老保險體製就是主要依據這3個法律文件而形成的。

從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和支付看,盡管名義上是全國統一的,但實際上,對於不同身份和不同地域的就業者來說,差別卻極大。對於公務員以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就業人員,個人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金,其基本養老保險金主要來自國家財政預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水平大約為職工在職最後一年基本工資的85%左右,對於其他事業單位,特別是已經改製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其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繳納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

此外由於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國家有關養老保險體製的政策法規在一些具體操作方麵也給了省、市、自治區一定的自主權。總之,目前我國正在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已由單一的社會統籌製度轉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製度,基金管理方式也由現收現付製轉向部分積累製。從基本內核看,這一製度是合理、有效的,但由於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尚處在建立與完善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些較大的具體問題,其中最突出的是現行養老保險製度的建立,意味著讓在職的一代人既要繼續承擔供養上一代老人的義務,又要為自己將來的養老進行部分積累。

二、退休製度與公正及我國現階段的退休政策分析

退休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在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中,退休則與勞動者領取養老保險金掛鉤。勞動者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並符合相應的繳費標準後,才能領取到相應的養老保險金。雖然我國目前的經濟總量已經躍居世界第二,但我國並不是富裕國家,特別是捉襟見肘的養老保險基金,因此,當養老保險基金不能達到按需分配時,其作為稀缺資源的屬性將毋庸置疑。

市場經濟中,在“經紀人”假設和市場失靈的作用下,在效率優先的情況下,資源的分配不公也會難免出現,而當資源以集體的方式進行管理時,那就必須控製這些資源分配的原則。從分析來看,延長退休年齡會使當代人增加工作時間,相應的減少他們的閑暇時間,同時推遲退休短期內會引起當代勞動者的就業機會的少。特別是在製度轉型的曆史時期,一些政府不願承擔相應的責任,引起了更大的代際債務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