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綠色財政稅收政策考察與分析
理論研究
作者:李娜
十八大報告會上將環保建設列為其中一項基本國策,以此逐步改變目前高資源消耗和粗放的經濟發展模式,這就需要有一個能協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兩方麵雙贏的機製。所以發揮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杠杆作用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根據目前綠色稅收政策的執行現狀,提出執行中麵臨的問題,並進一步完善和改進機製體係,以便同時實現經濟的增長與環境的改善。
綠色稅收財政政策財政體係環境保護
一、我國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現狀
在近期召開的十八大黨代會上,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美麗中國”,周生賢部長關於這個概念給出了這樣的解釋:離開經濟發展講環保,那是緣木求魚;離開環保談發展經濟,那是竭澤而漁。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如今大的宏觀政策要求我們必須走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和諧統一的發展之路,所以如何使兩者有機統一,變成目前我們急需解決的問題。
作為建立在環保基礎上設置的以組織財政收入和合理調整社會經濟結構為重要手段的稅收製度體係,綠色財政稅收政策可以在解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協調共贏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針對綠色稅收的相關探討顯得十分必要。
我國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實施與其他像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相比,雖然實施時間晚、製定相關體製、政策還有很多不足,但作為經濟亟待發展中的發展中國家,我們還是把綠色環境稅收工作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特別是從1993年以來,國家不斷的在發展中探索和完善綠色稅收相關政策和法規,到目前為止已經基本形成了利用綠色稅收手段來宏觀調控經濟發展中的一些問題,例如:征收廢氣、廢水排汙費等汙染稅以及征收資源補償費和環境破壞補償費等資源稅等。
但是我國現行的綠色稅收相關政策的建立是為了鼓勵企業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並對企業生產附帶的廢棄物做回收處理的經濟目的。與高速發展的經濟相比,我們目前所施行的還是1994年製定的相關政策法規,沒有構建起完善的綠色稅收財政體係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明顯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不能滿足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
二、綠色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每個國家的發展初期都會經曆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來經濟的高速發展,而我們國家正在經曆這個階段,這就導致綠色稅收財政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較多的問題。
1、收費政策不合理
環境收費政策是實行環境治理的重要經濟基礎,由於稅收收費的相關政策並沒有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做政策的更新,造成收費政策的不合理現象。例如:資源稅中排汙費的征收政策是按最高含量的一種計算收費額度,加之收取費用的標準較低,這樣的手段不僅不能提高企業的環保積極性,反而讓個別企業趁機鑽空子,起到反作用。
由於綠色稅收收費相關規定不健全、征收範圍定義狹隘,征收標準低,造成稅後的調控作用並沒有發揮應有的效用。而且在收費過程中由於缺乏法律等具有強製約束力的條例做規範和征收依據,費用征收困難等現象也較為突出。
2、政府投入不足
對於綠色財政稅收體係的建設,政府投入的精力和資金明顯不足,麵對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各種矛盾,政府沒有真正深入探討研究綠色稅收手段的調節作用。而且對於被征稅企業並沒有設立專項資金來激勵企業的環保行為,尤其是針對真正能為環保做出特殊貢獻或者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的企業沒能建立專項的獎罰機製。
3、缺少專門性主體稅種
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設立單獨的環保稅,在目前稅製中主要的稅種有:消費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等。這些稅種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環保的作用,並為環保工作提供了資金保證,但資金來源並不穩定。而且目前所開設的稅種的功能是引導消費方向,其他的效用並不明顯。
4、稅製不夠健全和規範
由於綠色稅收政策和相關製度的不健全、不規範以及部分政策的重疊造成稅收對環保難以起到調節作用。例如:綠色稅收中的消費稅主要征收對象是會對環境造成汙染的消費品,並沒有把汙染源也列為征收的對象,造成稅收的杠杆作用不明顯。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隻能用來建設基礎設施的局限性造成稅收的調節作用不能發揮;資源稅的定位、設計依據、征收範圍的規定不合理,造成稅收的調節作用不明顯。
5、稅收優惠設計不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