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1 / 2)

淺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理論研究

作者:孟慶丹

分析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表現,提出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範措施。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表現措施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重大經濟決策、內部控製執行、個人經濟責任等情況進行全麵審查和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與風險要遠遠大於一般項目的審計。如何認識審計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範,是我們必須關注的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表現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由於審計人員本身的失誤或其他客觀原因,未能全麵了解責任者所在單位的情況而造成的估計和判斷,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不實,對被審責任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不恰當評價的風險。

在審計實踐中,我們常見的風險有以下方麵:

(一)審計準備階段的風險

主要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前未按規定的審計程序開展工作而使被審計對象以不按法定程序進行操作為由提出異議或申請行政訴訟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

1.沒有堅持“先審計後離任”原則,我們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通常都是在責任者調離原單位且到新單位上任以後,審計工作才介入,為審計核實、定性、評價帶來困難。

2.忽略審計通知書的時間界限,不是在實施審計前三日把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並抄送責任者,而是電話口頭通知,甚至在進駐審計日才把通知書送給被審單位。

3.審前不作調查,對責任者和所在單位的情況心中無數,編製的審計方案通常都是一個模式下來的,流於形式,抓不住重點,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到位。

(二)審計實施階段的風險

審計實施階段的審計風險,主要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因專業技能、政策水平、綜合素質等主觀和客觀原因的影響,導致審計結果產生偏差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

1.取證風險。如果審計人員所取得的審計證據不完備就不能滿足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就會導致審計結果偏離事實,而產生風險。

2.檢查風險。指審計人員由於在實質性檢查的現場作業中所造成的失誤使審計結果偏離事實的可能性。

(三)出具報告階段的風險

出具報告階段的審計風險,主要是指審計人員由於出具的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把握不全麵,對責任者的經濟責任評價不準確,未能按照規定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給審計主體帶來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1)沒有按審計規範征求被審單位和責任人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或口頭上征求意見而不要求書麵意見。(2)對被審計單位和責任人提出的異議不去核實也不作解釋。

(四)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由於缺乏具體的操作規範,審計評價指標沒有統一的標準,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不能很好地體現出領導幹部的差異性,使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受到了質疑。主要表現在:我國目前已形成以《審計法》為核心的審計法規體係,但是法律法規自產生之日起就具有滯後性,滯後於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當前的社會經濟活動日趨複雜,法律法規約束的範圍之外存在許多合理不合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