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FOB與CIF貿易術語的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1 / 2)

FOB與CIF貿易術語的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理論研究

作者:趙昱

近年來,在我國對外達成的出口合同中,FOB貿易術語的使用率越來越高,排在各貿易術語的首位,采用FOB貿易術語時出口商履行合同的義務較簡單,具有明顯的優勢。在進口業務中,我國進口商為了減少貿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也越來越多地采用了CIF貿易術語。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FOB貿易術語在出口業務中的風險及CIF貿易術語在進口業務中的風險。必須針對風險采取各種必要的防範措施,避免在國際貿易中上當受騙。

FOB與CIF風險分析應對措施

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的開展以及國際航運條件和技術的改善,在我國對外達成的出口合同中,FOB貿易術語的使用率越來越高,排在各貿易術語的首位。以FOB術語成交的業務占80%以上,而且有逐步增長的趨勢。由於當今國際貿易中存在許多的不確定因素,進口商在貿易術語的選擇中更趨向選擇風險小、責任少的術語,進而大大發展了CIF術語在國際貿易進口業務中的使用比例。目前在進口業務中,我國進口商也越來越多地采用了CIF貿易術語進行國際業務往來,導致CIF貿易術語在我國進口業務中的使用頻率逐年提高,上升為我國對外進口合同中使用最頻繁的貿易術語。

一、FOB與CIF貿易術語在進出口業務中的優越性

1、FOB貿易術語在出口業務中的優越性

就出口業務而言,企業采用FOB貿易術語具有明顯優勢。首先,出口商履行合同的義務較簡單,出口商隻要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並在買方指定的裝運港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裝運船舶上,就算賣方完成了交貨義務,貨物能否如期到達和安全到達目的港與賣方無關。從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開始,之後的風險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和負責。

其次,采用FOB條款,出口商可以避免運費、保險費的波動,從而減少貿易風險,保證成本核算的穩定性。目前,我國的許多出口企業都習慣於采用FOB術語出口,特別是近年來,由於運價上漲,很多出口企業為了規避運價上漲的風險,往往樂於報FOB價。

2、CIF貿易術語在進口業務中的優越性

企業在進口合同中選擇采用CIF貿易術語進行交易,要求出口商辦理租船訂艙、保險等義務,為進口企業省去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在競爭激烈的對外貿易中贏得了寶貴時間。首先,進口商可以不必為租船訂艙與船公司或者貨運代理訂立合同花費過多的精力和財力。

其次,在出口商訂立的保險合同中,進口商可以在貨物越過船舷後發生事故時享受到由出口商辦理的保險業務產生的效益。最主要的一點是,進口商可以省去一大筆的資金和人力的投入,能夠讓進口商的資金得到最大利用。在當今國際貿易日益講究效率的現狀下,可以省下足夠的時間,安排履行其他的貿易合同。

二、FOB貿易術語在出口業務中的風險分析

1、出口商船貨銜接風險

在采用FOB貿易術語的合同中,出口商負責備貨和裝船,但進口商負責租船訂艙,連貫的流程被分割由兩方分別負責,能否銜接直接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履行。在FOB術語下,進口商把船名和裝船期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再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內將貨物備妥裝船,雙方遠隔重洋,溝通不暢或一些主客觀原因往往就會在船貨銜接方麵產生問題。比如,進口商延遲派船或因各種原因導致裝船期延遲或變更船名,導致出口商貨物不能按時裝船,滯留港口,由此使出口商增加一些額外的支出,如倉儲費用,或使出口商由於遲收貨款而造成利息損失。出口商備貨延遲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將貨物裝上指定船隻,也會造成額外的費用,如空艙費、滯期費。因此,由於船貨銜接問題而導致的貿易糾紛經常發生。

2、出口商貨款兩空風險

在采用FOB術語的合同中,進口商指定貨運代理的原因是多方麵的,有的是要求貨代承擔辦理清關、分撥集運、物流等服務,有的是要求貨代為其把握準確的交貨付運情況,有的是客戶與船公司或貨運代理有著特殊關係能拿到便宜的運價,還有少數不法商人利用貨代或串通貨代騙取出口商貨物的。FOB即使在信用證條件下,出口商也難以保證貨物的絕對安全,這是由於進口商與船公司或貨代的特殊關係,客戶可先擔保提貨。一方麵,拖延付款,影響出口商的正常收彙。另一方麵,客戶提貨後,經常會提出一些無理要求,使原來較為安全的結彙方式變為商業信用,使出口商處於不利地位,甚至使出口商處於貨款兩空的境地。

3、出口商提單種類選擇不當風險

在采用FOB術語的合同中,出口商的風險還來自於錯誤的提單選擇。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出口商傾向於選擇記名提單,認為其可以直接把貨物交付給進口商或收貨人,不會因遺失提單而被別人提走貨物。事實上,這其中有另外一個更大的風險,即進口商的商業信譽如何。因為與指示提單相比,記名提單隻起到運輸合同及貨物收據的作用,而缺少了物權憑證這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進口商商業信譽較低,承運人卻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單的前提下提貨,出口商則很難以正本提單在自己手中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