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養老保險製度芻議
法律法規
作者:任慧琴
養老保險是對離退休人員生活保障的一項係統工程,對保持社會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伴隨著城市化、人口老齡化程度的提高,我國養老保險的需求在加速增長。以認真分析我國養老保險製度中存在的問題為出發點,建立規範、科學的養老保險製度有一定的必要性。這對於健全我國社會保障體係,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深遠的意義。
養老保險製度芻議
一、我國養老保險製度狀況
改革開放前,我國養老退休費用由國家或單位負擔,養老金標準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計發。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發展,受企業重組及優化組合的影響,這種計劃經濟時代傳統的退休養老金辦法受到極大的衝擊,許多企業人員養老金未能按期按標準支付,或者因物價上漲等原因,無法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經過10多年的企業養老金的支付危機和探索,於1993年開始,新型養老保險初步構建形成,以解決代際間的公平問題,2000年開始,基本確定了新型養老保險製度,初步形成了比較成熟的養老保險。
我國養老保險製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麵: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係,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
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係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係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
根據上述原則製定的一係列養老保險製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製度的三大共識。一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
1984年開始,為保障勞動者老有保障,由國家強製執行,所有企業和勞動者共同繳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個人賬戶基金由企業繳的一部分和個人繳費的全部形成。
二是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三是企業職工可以根據本人經濟狀況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此保險一般不列入社會養老保險之內。上述三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製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製度之中。
二、企業養老保險製度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製度不統一
這不僅表現在省際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的製度不統一,行業甚至行業之間的企業也不統一,企業執行中隨意性大,使製度的執行本身失去了嚴肅性,盡管客觀上主要是企業工資標準的高低不同,造成了地區、行業養老保險金的統籌和支付水準不統一,造成給勞動力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之間的流動帶來困難,使勞動力資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從而使人們也產生了一種養老保險不是國家政策的錯覺。
(二)企業養老保險金收繳困難
足額征收養老保險金,是養老保險製度能否正常運作的關鍵所在,國企及效益好的企業,一般在繳納養老保險金問題上執行的好一點,但一些股份製企業尤其非公有製企業,由於企業領導政策性不強,政策透明度不高,不按職工工資比例繳納,虛報工資標準,盡量能少繳則少繳,甚至人為地製造職工的高流動,能不繳則不繳。也存在有的企業確實由於效益不景氣,負擔過重,難以承受。
(三)國家對企業養老保險缺乏幫扶
目前企業養老金基本都是單位與個人負擔,這對於效益好的企業不存在什麼問題,但對於一些效益差的企業存有很大的困難,盡管如此,一些地方的政府還利用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自主管理費用權暫時用於彌補當地財政資金的不足。
(四)養老保險金支付的正常調整機構不完善
我國現行企業養老保險的調整主要依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生活費價格指數,但其從根本上扭轉不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於工資收入與養老金的分配關係。
(五)現有養老保險製度的覆蓋麵不達標
對於農民工在城鎮飛速發展的進程中起到主力軍作用的這個強大的特殊群體,因種種原因未能參加養老保險。這是因為農民工在城市主要是從事餐飲業、建築業、服務業等行業工作,平均務工時間短,保險關係轉移難,加之農民工生存壓力大,隻能考慮當前生存問題,對參加養老保險意識不強。再則,最重要的是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不給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但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大規模的農民工養老問題將發展為一個十分複雜的社會問題。他們為城市化進程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同樣,他們的權利應當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如果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將給社會和諧的構建產生巨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