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糾紛
法律法規
作者:陶紫薇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外商投資的方式日益多樣化,各種原因采取的隱名投資方式更是屢見不鮮,由此導致的法律糾紛更是相當複雜。2010年5月1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為法院填補了外商隱名投資處理糾紛規則的空白,但限於該《規定》本身的製定主體與法律性質,使其在合法性與合理性方麵均存在缺陷和值得商榷之處。
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糾紛
一、相關概念的闡明
(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私人直接投資。中國法律框架下允許的外商投資形式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二)隱名投資
1、隱名投資的概念
隱名投資,是指一方(隱名投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它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股東卻為他人(顯名投資人)的法律現象。外商在我國投資時,采取隱名投資的方式主要是:以我國大陸企業、個人的名義或者設立內資企業,如甲(外商)與乙(我國大陸公民)訂立委托投資協議,由乙來代替甲進行投資,乙與丙(外商)、丁(外商)一起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等。
2、隱名投資的特征
(1)公司股份實際由隱名投資人出資認購。
(2)公司事務由顯名投資人處理。
(3)公司債務對外由顯名投資人承擔,對內按投資協議向隱名投資人追償,但無論隱名投資人或顯名投資人對公司債務都隻承擔有限責任。
(4)隱名投資的出資標的受局限。
3、隱名投資的成因
經過分析,筆者認為外商隱名投資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兩大類:
第一類是出於規避法律的目的,具體又分為以下幾種原因:(1)為了規避法律對外資投資領域的限製;(2)為了規避法律對於投資比例的限製;(3)為了規避法律對於設立公司所需法律程序的限製。
4、隱名投資的利弊
一方麵,如果隱名投資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則無疑是有益的,其優點包括:(1)有利於吸收國際資本,緩解目前資金短缺的狀況,促進中國的經濟發展;(2)有利於提高國際投資者的積極性,促進世界經濟複蘇。
另一方麵,違背法律規定的隱名投資行為卻存在以下弊端:(1)規避法律的隱名投資行為容易引起股東資格、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2)由於依附性極強,隱名股東的權利將陷入危機;(3)由於隱名投資不便於監管,發生糾紛時不利於掌握信息、解決糾紛、穩定我國市場的秩序。
二、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引發的糾紛以及我國的立法規定
筆者認為,外商隱名投資的隱名投資主要涉及以下兩方麵:
(一)股東資格的確定
由於外商隱名投資的名義股東並非實際投資者,在實踐中,如若成立後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發生糾紛,如何確定股東資格,便是解決所有糾紛的第一步。
1、學界的觀點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隱名投資者能否被確定為公司股東,學界存在三種觀點:
(1)形式說
該觀點從商業交易外觀公示原則、穩定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以及對外關係的出發,隻認可顯名股東的公司股東地位,否認隱名投資者的股東資格。因此,從本質上該學說將登記作為了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
(2)實質說
該觀點認為:公司的股東為隱名投資者,而非顯名投資者。其根據在於對股東權利義務的行使與承擔,由於隱名股東承擔了實際出資,因此應當被認定為公司股東,與此相對,顯名投資者並非公司股東。實質說其實是將出資作為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
(3)區別說
該觀點說認為:對隱名股東資格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堅持“雙重標準、內外有別”的原則。對外,優先考慮登記等形式標準,遵守公示主義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內,優先考慮出資等實質標準,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真實的意思表示;
分析以上三種學說可知,區別說實際上綜合考慮了實質說與形式說,是一種中立的觀點,體現的不同問題,不同對待,相比較而言,更符合價值判斷,在實踐中也更易操作。該學說還可以避免形式說和實質說存在的股東資格確定時僵硬化、絕對化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