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為加強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用熱力設施(包括熱力管道、小室、熱力站及其他熱力附屬建築物等,下同)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熱力公司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三、市熱力公司統一建設的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由市熱力公司負責維護和管理。各單位自建的熱力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其管理工作接受市公用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公用熱力設施,必須經市公用局審查批準,並按照熱力技術規範進行設計、施工。熱力設施工程竣工,須經市公用局驗收合格後,方可與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相接投入使用。
五、加強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禁止占壓、損毀熱力管道及其他熱力設施;禁止在熱力設施用地範圍內修建與供熱無關的建築物;禁止在熱力管道及其附屬建築物上堆物堆料、取土、植樹、埋杆等;禁止在熱力管溝內接入雨、汙水管和排放雨、汙水及工業廢液和易燃、易爆的有機溶劑;禁止私自挪動、改動熱力計量儀表及其附件;禁止私放、取用熱力管網軟化水;禁止私自開關熱力管網閥門;禁止損壞閥門的鉛封。
六、保護城市公用熱力設施,人人有責。對破壞、損毀熱力設施者,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製止或報告市公用局處理。對保護熱力設施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獎勵。
七、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由市公用局限期改正,責令賠償損失,直至停止供熱,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故意損毀城市公用熱力設施,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破壞城市公用熱力設施,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規定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二、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各項建設的正常用水,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供水和供水設施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由市、區、縣自來水公司(以下統稱供水企業)通過公共供水管網向單位或居民(以下統稱用戶)提供生活、生產和各項建設用水。本辦法所稱公共供水設施,是指供水企業所屬的水源井、輸水渠道、取水口構築物、泵站、專用供電通訊線路和輸配水管網、消火栓、閥門、計量儀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