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和供水設施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區、縣城市公共供水主管機關,負責本區、縣城市公共供水和供水設施的管理,業務上受市公用局領導。

第四條供水企業負責城市自來水的供應,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城市公共供水和供水設施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五條經市城市供水管理辦公室審核資質,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準予登記的市、區、縣自來水公司,為本市合法的供水企業。

第六條供水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在正常供水狀態下,保證公共供水達到國家規定的壓力標準,並保持不間斷供水。(三)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水價標準和計量標準,對用戶用水進行計量、收費。(四)定期檢查、維護公共供水設施,建立相應的管理製度。及時排除公共供水設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五)接受公共供水主管機關和衛生、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用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節約用水;(二)按規定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拒付;(三)變更戶名、改變用水性質等,必須事先到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四)不得利用公共供水設施轉售用水;(五)保護供水設施,發現公共供水設施損壞或跑水等情況,應立即告知供水企業;(六)協助供水企業檢查、維修或搶修公共供水設施。

第八條因施工或檢查、維修公共供水設施,需暫停供水或降壓供水時,供水企業應當提前通知用戶。暫停供水時間超過3天的,由供水企業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大範圍暫停供水或暫停供水、降壓供水可能對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供水企業必須在暫停供水前報經城市公共供水主管機關批準。

第九條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接裝管道或用水設施,臨時使用公共供水(以下簡稱臨時用水)的,應事先向供水企業提出臨時用水申請,經供水企業同意並經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核定臨時用水計劃指標後,方可用水。臨時用水期滿後,未經供水企業同意,不得繼續用水。

第十條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供水企業與用戶對用水計量、收費等發生爭議時,可以申請城市公共供水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