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北京市城市建築物外立麵保持整潔管理規定

(2000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號令發布)

第一條為了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的整潔、美觀和完好,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主要城市道路兩側臨街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均須按本規定保持整潔。主要城市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具體範圍,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商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管本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保持整潔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縣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轄區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保持整潔工作,城管監察組織負責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保持整潔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劃、建設等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保持整潔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汙跡,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等。建築物附著物和周邊可能對建築物造成影響的構築物,其外立麵必須與建築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築設計風格相協調。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必須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樓房陽台整潔的規定》保持完好、整潔。

第五條本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整潔的標準,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規劃委員會製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的整潔,由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立交橋及橋下設施、人行過街橋、公共電車與汽車站(亭)、地下鐵道通風亭等市政公用設施外立麵的整潔,由設施管理經營單位負責。在城鎮住房製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外立麵的整潔,由售房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單位負責。

第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為玻璃幕牆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麵為水刷石、幹粘石和噴塗材料的,應當定期清洗並至少每五年粉飾一次;外立麵為其他材質的,視材質情況定期清洗。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有明顯汙跡的,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飾。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殘損、脫落的,應當進行修補或者重新裝飾、裝修。

第八條本市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時,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進行清洗、粉飾。

第九條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麵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應當保持原建築物、構築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築設計風格。改變原建築物、構築物色調、造型或者建築設計風格的,應當先依照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申報批準後再進行。

第十條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築塗料和裝飾、裝修材料。保證工程質量,在規定的期間內不出現嚴重變色、褪色和脫落現象。

第十一條對不符合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整潔標準的,由城管監察組織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確定的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整潔的責任人,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承擔責任的,由該建築物、構築物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委托專業企業按照規定進行作業,所需費用由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保持整潔的責任人支付。對拒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三條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保持整潔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推諉扯皮,造成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保持整潔工作不落實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後,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達不到整潔標準的,均須進行清洗、粉飾等作業。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城鎮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麵保持整潔的管理規定,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製定。

十七、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

(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號令發布)

第一條為改善首都大氣環境質量,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禁止在本市城區和近郊區城鎮地區的街道、胡同、廣場、居住小區、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

遠郊區、縣城鎮地區禁止露天燒烤的具體範圍,由遠郊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條對違反規定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並處沒收非法所得。對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以及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應當予以收容遣送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在責任區內進行露天燒烤食品的,應當勸阻製止並向城管監察組織報告。對“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不勸阻製止也不向城管監察組織報告的,依照《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製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條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製止在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對開辦單位不製止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除第四條外,均由城管監察組織負責實施。

第六條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八、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環衛局等部門(試行)的通知

(1999年9月29日京政辦發[1999]6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市環衛局、物價局、財政局等部門製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領導同誌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

1999年9月29日

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辦法(試行)

(市環衛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1999年9月12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環境汙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水平,依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發揮價格杠杆作用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若幹意見的通知》(計價格[1999]742號)的精神,按照市政府關於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決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建製鎮(含納入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鄉、村)居住的居民(以下簡稱居民)和按規定應當辦理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均須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