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段內建築物、市政設施上的夜景照明設備,由建築物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四)夜景照明設備設施必須維護良好、整潔美觀、使用安全,並達到規定的照度標準和要求;設備設施損壞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十、戶外廣告、標語、宣傳品管理本市對長安街及其延長線設置戶外商業廣告、公益廣告和牌匾采取嚴格控製措施。(一)在建國門至複興門路段道路紅線以外50米範圍內,禁止設置任何形式的戶外廣告。(二)在複興門至公主墳、建國門至大北窯路段內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要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實施。(三)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兩側的所有單位,不得利用建築物外牆或者門前空地設置廣告條幅、標牌、實物造形或者充氣式廣告媒體,不得在臨街一側的玻璃窗內外張貼、懸掛經營性標語和宣傳品。(四)在長安街及其延長線路段內的立交橋、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等市政設施,以及交通護欄、隔離設施等交通管理設施上,不得張貼、懸掛任何標語和宣傳品。(五)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兩側企業設置名稱牌匾,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名稱一致。不得將單位名稱的牌匾設置在建築物頂部,不得設置超寬超大的單位名稱牌匾。(六)在西單至東單路段內運營的公共汽車(橫穿長安街的除外)不得有車身廣告。十一、社會管理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沿線各單位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應當做到:(一)均須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按照本市“門前三包”責任製管理辦法的規定,全麵落實各項責任。
(二)沿線兩側臨街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其產權單位或者“門前三包”責任單位,每三年對臨街的牆麵清洗一次,每五年對整個建築外部進行修繕、除舊或粉刷;不得在臨街的陽台、窗台堆放或吊掛影響市容觀瞻的物品,以保持建築物等設施的整潔、美觀和完好。(三)沿線兩側臨街建築物的室外製冷設備,其托架底部與地麵的高度不得低於2.5米。產權單位要保證室外製冷設備安全和整潔美觀。(四)有關建設或者施工單位必須加強施工路段內施工現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汙染。施工車輛的車輪不得帶泥土駛出施工現場。施工現場必須采用金屬材料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圍擋必須嚴密、完整和牢固。(五)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嚴格控製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內的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的審批,不得批準臨時建設項目和占路經營的市場。十二、行政監督和執法(一)本規定中的各日常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行為進行處理。(二)市市政管委、市監察局對日常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監督職責的行為,要追究其主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三)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人民政府和城管監察組織要配備專門力量,加強對長安街及其延長線路段的檢查和執法,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市市政管委負責對各區城管監察組織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管委負責解釋。
二十、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7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9年10月28日
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北京城市夜景照明是展示首都城市風貌的重要方式,是城市現代化、國際化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規範夜景照明設施管理,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規範化、科學化,製定本辦法。一、本辦法所稱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的建製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建設和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燈、步道燈和橋梁照明等)、營造景觀照明、市政設施照明、廣告和牌匾照明、商業照明(包括商業櫥窗、店、堂、亭門前燈飾等)、廣場照明、綠化照明、雕塑照明、噴泉照明,以及一些臨時性的營造景觀照明等。二、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市、區(縣)、街道(單位)三級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地區、有關部門及單位要把城市夜景照明納入到城市日常管理工作中,並按規定開閉夜景照明設施。對位於本市重點地區、重點大街兩側的建(構)築物,或位於其他地區的高大建(構)築物,均應按要求設置夜景照明設施。三、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重點抓好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即公主墳至大北窯,包括天安門地區,下同)、南北中軸線等重點地區的夜景照明工作,並對各區、縣及有關單位的夜景照明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凡在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兩側的建(構)築物和在長安街及其延長線視野範圍內較明顯的高大建(構)築物和路段的夜景照明,均納入夜景照明工作的統一管理範圍。四、市政府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各有關單位開閉夜景照明設施的通知和督促工作,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天安門地區各項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實。五、根據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的總體要求,各區、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包括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夜景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和督促各項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實,並對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的夜景照明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負責組織編製本轄區夜景照明規劃和實施方案,審查主要大街、重點景區景點和高大建(構)築物的夜景照明方案,並在方案報市市政管委審定(其中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夜景照明方案由市市政管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準)後,按照三級負責的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轄區夜景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本市供電、園林、市政、消防、公安交通等有關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北京供電局負責保障夜景照明的電力供應。七、市市政管委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城管監察等有關單位,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及有關單位夜景照明的效果和開閉時間,對違反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