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以部門主要領導幹部責任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係,進一步明確各個部門、層級和執法人員的職責、權限,將執法的目標、要求和程序具體化,明確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並認真落實。通過實行行政執法責任製,使行政執法經常化、規範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要結合公務員製度的實施,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製度和崗位培訓製度,不合格的不得上崗。要大力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為人民服務的自覺性,在執法中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同時要堅決糾正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風,嚴肅查處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三、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快行政執法體製改革的步伐。要從實際出發,合理調整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職能,依法規範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權限,逐步解決執法職責不清、職能交叉、工作不協調等問題,提高行政執法的整體效能。四、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經費由財政部門核撥,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全部上交財政,納入預算管理的製度。要堅決糾正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門事實上存在的行政執法行為與執法者自身經濟利益直接掛鉤的做法,除依法當場處罰和依法采取執行措施收繳的罰款外,逐步實行罰款和行政性收費由銀行代收或由專門機關統一收繳的管理辦法。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這個問題作為一項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製定方案,使這個問題盡快得到解決。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經費使用情況和罰沒收入及行政性收費管理的監督。
對截留、私分等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嚴肅查處。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改善行政執法部門的物質條件。五、各級領導幹部要增強法製觀念,帶頭學法,模範守法,領導和支持行政執法機構嚴格執法,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幹預行政執法工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在部署、檢查工作時,應當相應部署、檢查行政執法工作。要充分發揮政府法製工作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的監督作用。要逐步做到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執法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六、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要定期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法律、法規工作情況的報告,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執法檢查,開展對政府組成人員的述職評議和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評議,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七、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管理能源和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開展節能工作堅持政府調控、市場調節、技術進步、合理用能、增效降耗、公眾參與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編製節能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將北京建設成為節能型城市。
第五條本市發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產業,限製發展高耗能的產業,有計劃、有步驟地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
第六條市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分工主管本市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節能管理工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工作。統計、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本市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廣播、電視、報刊等傳播媒介應當安排有關節能的公益宣傳;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節能教育。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製度,研究有關節能政策,協調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市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安排節能資金,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區、縣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專題論證是對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選擇的用能工藝、技術、設備、材料及能源品種等,對照國家製定的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所進行的專門研究論證。設計方案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審批機關不得批準建設。
第十二條對年耗能2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以及按規定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評估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應當經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作出評價。節能評估機構的資格由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單位應當保證合理用能專題論證中節能措施和能耗指標的落實。項目建成後,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十四條禁止新建技術落後、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
第十五條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企業產值綜合能耗限額、主要用能設備能耗限額和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能耗限額應當科學合理,並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企業產值綜合能耗、主要用能設備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能耗限額的,限期治理並按照超限額水平的能源價值實施加價收費,加價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製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嚴重超過能耗限額的,應當將其超能耗限額情況向社會公布。收取的超能耗限額加價費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計劃、財政部門統一安排,專項用於節能工作。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將能源消費和利用統計納入統計指標體係,定期發布主要耗能產品的能耗情況。
第十八條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和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為國家和本市的重點用能單位。市和區、縣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重點用能單位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測工作的管理,可以委托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單位依法進行節能檢驗測試。節能檢測機構的資格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