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還可以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但是,國務院部門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不得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和確定的原則,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提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和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審批。有關事宜由國務院法製辦根據國務院領導同誌批準的試點工作方案的原則具體辦理。對條件成熟、要求在本行政區域內試點範圍較大的地方,經國務院授權,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通知確定的原則,決定在本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四、把試點的經驗運用於市、縣機構改革,進一步理順市、縣行政管理體製市、縣兩級政府擔負著十分繁重的行政執法任務,長期以來多頭執法、職權交叉重複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比較突出,需要通過改革真正做到精兵簡政,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係和行政執法體製。為此,各地方要把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的經驗運用於市、縣機構改革,進一步理順行政管理體製,堅決克服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弊端,切實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試點城市要在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的基礎上,對有關行政機關必須保留的管理權、審批權,該歸並的下決心歸並,該集中的下決心相對集中,以精簡機構,精簡人員。其他地方也要按照相對集中行政管理職能的要求設置行政機關,合理調整、配置行政管理職能。凡屬於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範圍內的事項,均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四條第四款關於“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辦理,不需要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審批程序報批。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都要按照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要求,積極支持各地方按照相對集中行政管理權的要求進行機構改革。
二零零零年九月八日
十五、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12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印刷品廣告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利用各種手段印製,並通過張貼、發送、郵寄等形式發布的散頁、圖書、票據以及包裝、裝潢等各類印刷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利用報紙、期刊發布廣告,廣告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印刷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印刷品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發布印刷品廣告,不得妨礙公共秩序、社會生產及人民生活。
第五條印刷品廣告中不得出現非廣告內容。
第六條印刷品廣告必須有廣告標記,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有固定名稱的印刷品廣告,固定名稱中應當含有“廣告”字樣。
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布印刷品廣告。
第八條印刷品廣告的登記,由廣告發布地省轄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連續發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稱、固定規格)的印刷品廣告,須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九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印刷品廣告,應當向廣告發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印刷品廣告發布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二)載明發布形式、時間、地點、商品(服務)名稱的申請報告;(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需提交廣告樣式;(四)廣告管理法規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證明文件齊備後7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對廣告主核發《印刷品廣告發布登記證》;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核發《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具有設計、製作廣告經營範圍的印刷企業,可以直接印製印刷品廣告。未有廣告設計、製作經營範圍的印刷企業,經廣告經營者代理方可印製印刷品廣告。
第十一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印刷品廣告前,應當依法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發布印刷品廣告時,《印刷品廣告發布登記證》或者《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將廣告品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凡發布於商場、娛樂場所及等候室、影劇院、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的印刷品廣告,上述場所的管理者必須查驗《印刷品廣告發布登記證》或者《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對未經登記或者與登記事項不符的印刷品廣告,應當拒絕其發布。
第十四條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應當隨身攜帶《印刷品廣告發布登記證》或者《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有效複製件;在戶外張貼印刷品廣告,還應當同時攜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戶外廣告批準文件的有效複製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檢查。
第十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印刷品廣告,必須標明發布單位名稱、地址、印製時間、印刷品廣告發布登記證號或者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號。
第十六條印刷品廣告的設計、製作,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質量、技術標準,不得粗製濫造。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印刷品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發布活動,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對廣告主依照《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予以處罰,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照《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場或者有關公共場所予以警告,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登記或者未按登記事項張貼、散發印刷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張貼、散發行為人予以警告,可以處以2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