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住院病案首頁應當按照《衛生部關於修訂下發住院病案首頁的通知》(衛醫發〔2001﹞286號)的規定書寫。

第三十四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含義依照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令第35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

第三十五條中醫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另行製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範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中醫藥發〔2002〕3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製定了《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