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駐濟某高校會計係畢業生,從今年3月開始到濟南某單位試用,到現在已經
7個多月了,但單位仍不與他簽約。記者谘詢該單位負責人,回答說:“國家有規定,大學生見習期是一年。”
據了解,像小王這樣的遭遇在省城較為普遍。正在複習考研的小宋曾在山東濟南一家醫療器械銷售公司“見習”了近9個月,最後因為連基本的生活費用都無法保障,隻得被迫離開。據業內人士介紹,為了廉價使用大學生勞動力,一些用人單位便采取延長勞動時間、加大工作量而不增長勞動薪酬的做法,讓試用者知難而退,“炒單位魷魚”。
人在職場身不由己,很多時候我們無法預測公司的變化及前景,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個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要勇於尋求正當的途徑進行個人保護。以自己幾年的職業發展生涯的總結,我們身在職場的往往會受到以下幾個方麵的影響:
1.與上司相處不愉快而被變相解雇的;
2.因上司人事變動而發生崗位變化而被迫離職的;
3.因公司重組而被迫離職的;
4.公司人事鬥爭被迫離職的。
遇到以上問題,作為公司的弱勢群體,我們無法改變也無法阻止公司的行為,可以做的就是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個人權益保護,不要輕易的被公司的利誘所蒙蔽,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通常情況下,公司都會以如下方式進行威逼利誘,以減少公司的決策成本:
1.為了你的職業發展考慮,希望大家好合好散;
2.你現在如果通過法律解決,最終受到傷害的是你;
3.公司有的是資源,最後你不一定能達到目的。
遇到以上幾個問題,作為弱勢的一方,我們一定要鎮定,不要被公司的威嚴所折服,我們應該明確自己的利益及保留合理的證據,特別是書麵的。一旦公司最終作出了侵占個人權益的決定,我們要好提供相關證明到指定機構進行權益維護,必要時通過法律仲裁進行權益保護。
再苦也要笑一笑:
人在職場,身不由己,更何況人在高處不勝寒,麵臨職場的變化莫測,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冷靜的看待一切,勇敢的去承受,去合理地保護自己!
▲討要加班工資莫錯過“保質期”
2004年5月,蘇州長鴻公司招聘劉德軍進冷軋車間當回火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4年10月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11月7日,冷軋車間對小劉作出一份“通告”,內容為“電回火爐工劉德軍在上班期間違反公司規章製度,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睡覺,屬屢教不改……特給該員工記小過一次,並調離原工作崗位,現工作崗位為清潔工”。同年12月5日,冷軋車間又作出一份“處罰通告”,內容為“清潔工劉德軍工作期間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並且不服從車間安排。記小過一次”。同年12月18日冷軋車間再次作出一份“處罰通告”,對原告作出停職待崗處理,並被退回人事部。為此事公司讓小劉寫一份檢討,但小劉堅持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拒絕寫檢討,於當天離開公司後未再上班。
2006年10月12日,小劉向常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結果以超過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小劉的仲裁請求。小劉不服,向常熟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也以小劉逾期申請仲裁沒有正當理由,故判決駁回了小劉的全部訴訟請求。
終止勞動關係後討要加班工資的勞動者為什麼敗訴了?關鍵在於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其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快得到保護。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變成了一把雙刃劍,一方麵要約束當事人雙方盡快解決糾紛,使勞動關係盡快得到和諧穩定,另一方麵也使一些勞動者因為對法律程序了解不夠、申請仲裁不及時,從而喪失了仲裁的機會。為此,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司法解釋,對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進行了說明,即拖欠工資的勞動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麵拒絕”作為界定勞動爭議發生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作為界定勞動爭議發生的標準。
再苦也要笑一笑: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在討要加班工資時,這一點並不是永遠有效。超過了期限,“加班工資”就是世事從來沒有的事。所以,要想讓自己的勞動換來國家規定應得的報酬,就要在限定日期內行使權利,過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