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維權之苦——當權利受到侵犯時,我們該如何以對?(1 / 2)

工作中總會出現一些令人不愉快的糾紛,每當這時,你是紛起而爭用法律保護自己,還是忍氣吞聲、任人宰割呢?

▲莫讓“試用”變“白用”

從藝術院校畢業後,彭虎應聘到某設計公司做設計師,合同中約定他試用期為三個月。然而因為工作性質特殊,彭虎無法按照正常的朝九晚五時段上班,往往是下午四五點開始上班,熬至淩晨甚至熬通宵,經常還需要把設計稿帶回家中做。有時為了忙一個案子,一個月都沒有時間休息。

試用期結束後,考慮到自己上班時間嚴重超過合同約定,彭虎向公司提出補回試用期的加班費。然而公司沒有照辦,彭虎隻好請了律師,將公司告上法庭。經過法庭判決,公司最後賠償了彭虎三個月加班費共計一萬餘元。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員工必須培養自己的維權意識,行使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並在勞動合同中詳細約定有關勞動安全、報酬請求權的保護條款。

勞動保障部的《最低工資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製、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而應達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此外,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隻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勞動者被證明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為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員工。

由於中國的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的傾斜,導致了許多求職者同用人單位的不對等關係,多數新員工在試用期忽略為自己爭取權益,讓‘試用期’成為‘白用期’,這是不健康的秩序。所以,大家要了解《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有關規定,提防被企業利用。

再苦也要笑一笑:

很多黑心的公司單位,巧用試用期來騙人,既有了急於表現、幹活很賣力員工,又不用付太多的報酬。大家一定要當心,試用期的權益也是寫進國家法律,不容侵犯的。

▲一定要讓企業按合同辦事

小李在一家民營企業工作了兩年,期間沒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公司也從未給我辦理任何保險。

前段時間,老板突然通知部門員工第二天不用上班了,理由是公司經營不善。大家都很氣憤,也找老板談過,認為公司無論怎樣也要提前告知一下,給個緩衝時間,但他說是臨時決定的,公司虧得更多!

小李該如何去爭取我的合法利益呢?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規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也受《勞動法》調整。雖然與用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能舉證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也受《勞動法》保護。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鑒於單位對小李未繳納任何社會保險,在你解除勞動關係之後60日內主張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目前,大部分城市已經啟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相關規定,根據你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公司應當支付兩個月經濟補償金,除全額支付外,還應當支付額外補償金。同時,由於該單位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小李,應當賠償一個月工資損失。

小李可以依法協商,或在離職後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再苦也要笑一笑:

千萬不要想信空口無憑的口頭約定,一切都要白紙黑字的寫進合同裏才算有效,在法庭上才是最有利的證據。當你的權利受到侵反時,合同會說話。

▲職場陷阱多,維權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