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營改增”後現代服務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1 / 2)

“營改增”後現代服務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財稅研究

作者:侯慧慧

摘 要:在稅製改革中,交通運輸業與現代服務業作為率先試點改革的行業,最先體驗到了營業稅改增值稅帶來的影響。利用這一變革合理進行稅收籌劃,將會為企業減少可觀的稅收負擔。本文以服務業為例,介紹稅收籌劃的技巧,防範涉稅風險。

關鍵詞:營改增;稅收籌劃

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於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麵推開,本文通過案例對其納稅籌劃進行闡述,以期幫助“營改增”企業用好稅收政策,獲取稅收利益。

一、準確判定納稅人身份進行稅收籌劃

以廣告設計服務業為例,對於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接近500萬元的廣告設計服務企業而言,可以采取放棄一些業務或者推遲訂單的方法,避免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然而,對於應稅額遠遠超過500萬元的企業,上述方式不再合適,轉而考慮從企業經營模式入手,采取細化經營,轉換納稅人身份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具體舉例如下:假設北京今晨廣告公司不做任何稅收籌劃,2014年起被稅務局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預計公司全年實現廣告設計業務含稅收入320萬元,會議展覽業務含稅收入260萬元,即含稅總收入580萬元。會議展覽業務可以取得進項發票的材料成本約占收入20%,即52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故計算今晨公司2014年廣告業務應納稅費如下:

(1).廣告設計業務部分

應納增值稅=320÷(1+6%)×6%=18.11(萬元);

應納城市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18.11×(7%+3%)=1.811(萬元);

應納稅費合計=18.11+1.811=19.921(萬元)

(2).會議展覽業務部分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260÷(1+6%)×6%=14.72(萬元);

應納增值稅進項稅額=52÷(1+17%)×17%=7.56(萬元);

應納增值稅=14.72-7.56=7.16(萬元);

應納城市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7.16×(7%+3%)=0.716(萬元);

應納稅費合計=7.16+0.716=7.876(萬元)

如上所述,2014年北京今晨廣告公司被認定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19.921+7.876=27.797(萬元),綜合稅費率=27.797÷{(320+260)/(1+6%)}=5.08%。

如果,根據上述預測,今晨公司在2013年年末注冊成立了一家新的廣告公司,並將公司原來的廣告設計業務獨立出來,劃入新的公司經營,而會議展覽服務仍然留在今晨公司,則新公司在2014年實現營業收入320萬元,今晨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60萬元,故這兩家公司都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資格,適用增值稅征收率3%。公司細化經營後,應納稅費的計算如下:

(1)今晨公司部分

應納增值稅=260÷(1+3%)×3%=7.58(萬元);

應納城市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7.58×(7%+3%)=0.758(萬元);

應納稅費合計=7.58+0.758=8.338(萬元)

(2)新公司部分

應納增值稅=320÷(1+3%)×3%=9.32(萬元);

應納城市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9.32×(7%+3%)=0.932(萬元);

應納稅費合計=9.32+0.932=10.252(萬元)

從上述計算可知,公司細化經營後,兩公司應納增值稅合計=7.58+9.32=16.9(萬元),應納城市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合計=0.758+0.932=1.69(萬元),應納稅費合計=16.9+1.69=18.59(萬元)。

比較上述兩種方式,可以看到,北京今晨廣告公司在進行細化經營後,會節省稅費9.207萬元。因此,在保持經營規模不變時,拆分企業內部的經營模塊,轉變納稅人身份即可享受到較低的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費負擔的目的。

二、對稅率不同涉稅事項分別進行稅收籌劃

財稅[2013]37號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為了避免統一適用較高的稅率,應該分別核算不同的稅率涉稅事項。

具體舉例如下:廣州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裝卸搬運服務的同時,還為一家化妝品公司提供一部分交通運輸服務。2013年取得交通運輸收入為1000萬元(不含稅),裝卸搬運服務收入為500萬(不含稅)。營改增以後,交通運輸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裝卸搬運服務適用的稅率為6%,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假設不考慮其他的稅種,比較兩種方法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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