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辦法(1999年6月28日衛生部、人事部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申請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認定和申請醫師執業注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已取得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以申請執業醫師資格。
已取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學專科畢業生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以申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四條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人員,可以同時申請醫師資格認定和醫師執業注冊,由所在機構集體申報,其中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在預防機構中工作的,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的離退休人員,申請醫師資格認定,按前款規定辦理。
曾經取得過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現未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申請醫師資格認定的,由申請人向人事檔案存放機構所在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現在國外學習、工作或居住的中國公民,按前款規定辦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負責通知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
第五條申請醫師資格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資格認定申請審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麵半身照片兩張;
日《執業醫師法》頒布以前取得縣級以上衛生、人事行政部門授予的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現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的人員,由其人事檔案存放單位出具檔案中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證明。
第六條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證明。
第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受理申請醫師資格認定。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並簽署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經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
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並簽署審核意見,審核合格的,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並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醫師資格認定工作,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審核合格的,予以認定,授予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頒發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九條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現有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的醫師資格認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由其批準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已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並在機構中工作的申請執業注冊的申請人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發給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對《執業醫師法》頒布後至實施前發生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的人員,暫緩注冊,比照法律規定分別處理。
第十二條現正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申請醫師資格認定的執業注冊時間截止至1999年9月30日;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規定截止日期前申請的,可以延期至1999年12月31日。
曾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現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的,申請醫師資格認定時間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
第十三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情況予以彙總,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及衛生部備案。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1999年7月16日衛生部令第4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第三條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衛生四類。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
醫師資格考試方式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製定。
第四條醫師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門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成立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醫師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
第六條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實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區、考點三級分別責任製。
第七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醫師資格考試的技術性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卷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組織製訂考務管理規定;
(三)承擔考生報名信息處理、製卷、發送試卷、回收答題卡等考務工作;
(四)組織評定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
(五)提交考試結果統計分析報告;
(六)向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七)指導考區辦公室和考點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八)承擔命題專家的培訓工作;
(九)其他。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考區,考區主任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兼任。
考區的基本情況和人員組成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考區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製定本地區醫師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負責本地區的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三)指導各考點辦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轉發報名信息、試卷、答題卡、成績單等考試資料;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寄送報名信息,答題卡等考試資料;
(五)複核考生報名資格;
(六)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
第九條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置考點,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考點應設在地或設區的市。考點設主考一人,由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兼任。
考點設置應符合考點設置標準。
考點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受理考生報名,核實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三)指導考生填寫報名信息表,按統一要求處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試費;
(五)核發《準考證》;
(六)安排考場,組織培訓監考人員;
(七)負責接收本考點的試卷、答題卡,負責考試前的機要存放;
(八)組織實施考試;
(九)考試結束後清點試卷、答題卡,寄送答題卡並銷毀試卷;
(十)分發成績單並受理成績查詢;
(十一)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點發生的問題;
(十二)其他。
第十條各級考試管理部門和機構要有計劃地逐級培訓考務工作人員。
第三章報考程序
第十一條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1998年6月26日前獲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曆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的學曆。
第十二條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