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關於北京市計劃體製改革的回顧與思考(一)(1 / 3)

努力創造一種適合中國情況的、把計劃經濟和市場調節有機結合起來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運行機製,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改進計劃經濟和市場調節結合的程度、方式和範圍,這是所有從事計劃工作的同誌麵臨的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北京市的計劃體製改革從1984年至今已經5年了。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做出了《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要求“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製,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決定》還提出了改進計劃體製的要點。同年,國務院批轉了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劃體製的若幹暫行規定》,要求“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時,更多地運用經濟調節手段,並製訂相應的管理條例和經濟法規”,“為了使各種經濟杠杆相互協謂,更好地實現計劃目標,國務院確定,由國家計委牽頭,綜合研究運用經濟調節手段《暫行規定》對各項計劃的安排和項目的審批都作了明確規定,北京市計委認真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一係列指示,在經濟體製改革浪捆的推動下,決心解放思想,實行改革,大膽地簡政放權。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提出了《北京市計劃工作改革的試行規定》,經市政府批準實施。從此,按照逐步轉變計委職能、下放計劃管理權限、改革計劃指標體係和改變計劃管理手段的思路,采取了一係列措施。這些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又根據國家整個經濟形勢的發展和經濟體製改革深化的需要,及時作了調整。總的看,這對加強區、縣、局(總公司)一級的計劃管理職能,調動企業的積極性,推動全市國民經濟不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得到各方麵的好評。

5年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麵:

改革計劃指標體係,大幅度縮小指令性計劃的範圍。為了更好地從計劃指標上體現北京市作為首都的城市性質與功能,全麵反映首都社會經濟發展麵貌,適當增加了科學文化建設、環境淨化美化綠化建設的具體指標和綜合性指標,適當簡化了其它方麵的指標。

——明顯簡化了市計劃中過於繁瑣的經濟效益指標,保留了萬元工業產值綜合能耗、獨立核算工業企業銷售利稅率和資金利稅率、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流動資金周轉天數、全民工業企業勞動生產率等最重要的經濟效益指標。

——大大減少了生產、流通領域的指令性計劃指標,擴大了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謂節的範圍。農業生產計劃指標由原來的57個減為15個,除調市商品菜一項仍列為指令性指標以外,其餘全部改為指導性計劃。工業產品產量計劃由1979年的858種減少到1987年的137種,減少了84%,其中指令性計劃指標減為24種;產值隻占全部工業產值的23%,商業收購計劃由1980年的14大類、240個品種減為1987年的6大類、56個品種,減少了77%;其中指令性計劃部分占全部商業收購總值的比重不足10%。外貿計劃最初全部改為指導性計劃,後因收購計劃難於完成,又把200種重要的出口商品收購計劃視同指令性管理。國家統配物資的種類也由1999年的256種減少為21種,減少了92%。

除全民製單位基本建設計劃仍為指令性指標外,全民所有製單位的新改造計劃、集體所有製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均作為指導性計劃管理。

有計劃擴大了區、縣、局(總公司)一級的計劃管理

下放了一部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權。——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文教衛生體育設施、商業飲食服務業網點(不包括旅館以及三廢治理等工程),隻要自籌拜金落實、建築材料自籌解決,可由區、縣、局(含總公司,下同自行審批),但納入全市麵定資產投資規模。

——全民所有製單位住宅建設計劃,由市計委每年切塊下達給區、縣、局,由區、縣、局自行審批項目,具體安排樓座、棟號,城鎮集體所有製單位自籌資金和建築材料的項目,除國家和市另有規定的以外,都由區、縣、局自行審批和安排計劃。

——總投資300萬元、土建麵積在一定限額以內的技術改造項目,由區、縣、局自行審批和安排計劃。

自籌資金和建築材料、單項建築麵積在一定限額以下的零星建築任務,由區、縣、局自行審批。

1986年,根據國務院《關於控製固定資產投資規摸的若幹規定》又適當補充、調整或上收了一部分審批權限。主要是:區、縣、局對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權擴大為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下,非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限為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限為總投資300萬元以下(過去均未作規定),根據當時旅館建設規模已經過大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辦公樓、招待所、旅館、飯店、寫宇樓、公寓、度俵村、遊樂園項目,均由市計委統一審批。此外,按征用土地管理權限由市政府審批征用土地的建設項目以及同市外單位合建的項目,也由市計委審批。同時,還簡化了小型非生產性項目(投資300萬以下,市政工程500萬元以下)的審批手續,可以免報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經部門批準,即可直接列入年度預備項目計劃。

1989年,根據中央關於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方針和堅決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要求,再一次適當上收了部分項目的審批權,即全民所有製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100萬元以下難生產性基建項目、300萬元以下生產性基建項目和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更新改遺項目,均改為市計委審批,同時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實行指標控製,其中全民所有製單位基本建設和更改進均列為指令性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