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重慶市通過了《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並將從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通過18種問責情形和7種追究責任,對政府行政部門“一把手”及副職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小至誡勉、批評,大至停職反省、勸其辭職等。
重慶市的“問責製”對引導權力的公正使用具有一些實質性內容。《問責辦法》規定如下行為將被追究責任:
效能低下、執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的;責任意識薄弱,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包括群眾大型活動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的;違反法定程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包括隨意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產造成浪費或資產流失,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嚴、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機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工作態度生硬的;指使、授意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不講誠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進行招投標的……
重慶市出台的問責製度規範辦法,從“過問”的角度,是在我國現有的紀律監督和法律監督之外開辟的第三條監督通道;從“追責”的角度,是在現有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之外加上的第三種政治責任。
應該說,這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規章形式出台的高官問責製法規。從不問責到“問責”,並對責任人進行停職、勸辭等追究,這是一個進步,是政府主動對自身權力引入監督機製、製裁機製的表現。重慶市在這方麵能開一個好頭,主動對自身權責進行追究,是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表現,也是擺正了主仆位置的表現。
世界上任何事情,有得有失,才算平衡,有利益有風險,才叫公平。“有權必有責”、權責統一才是依法行政的基礎。否則,隻有利而不擔責,權力層就會充斥著“逐利者”而非“幹事者”。而實行“責任追究製”,就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領導幹部更負責、更科學地行使手中的權力,迫使一些想以手中權利做幕後交易、錯誤決策的官員有所顧忌,促使權力人士時時想到權力是人民給的,違背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將會受到追究。因此這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我們的政府形象、幹群關係和決策效率不斷改善。
新出台的《公務員法》還規定: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試想一下,如果政府人員隻是個單純的執行者,而不承擔執行的後果,勢必會降低他們的責任感,使他們認為執行結果的好壞與自己沒有關係。執行結果不由自己承擔,這是許多公共事務做不好,許多政府人員不盡職盡責的根本原因。
現在,這些新法律的頒布,完成了由“無責任行政”到“負責任行政”的轉變。把權力和責任都賦予他們,政府人員就會想到這是自己的責任,如果不做好,責任就會由自己承擔,就會受到處罰。如果政府人員都本著這種責任意識執行公務,那麼“不作為”的情況自然會大大減少。
閱讀思考:
1.什麼是“問責製”?
2.你覺得它都有哪些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