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威脅。遺留在中國的化學武器主要包括糜爛劑、窒息劑、血液劑、嘔吐劑、催淚劑。隨著時間的推移,埋藏在地下或者是河流中化學武器逐漸泄漏,其中包含的諸如芥子氣、氰化氫等有毒物質釋放,汙染土壤和河流,對該地區人民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生態環境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和危害。
3、受害者難獲賠償,影響中日關係。日本遺留在中國境內的化學武器嚴重威脅該地區人民的日常生活,每天都生活在這種陰影之下,如同一種特殊形式的恐怖主義。日本遺留化學武器傷人事件也發生了很多次,例如齊齊哈爾“8·4”毒氣傷人事件等,而且這些受害者在日本法庭上起訴,日本方麵也隻是承認被害事實,卻否認國家負有法律上的責任,不給於賠償。由此產生的情緒極容易被一些居心叵測的人利用,破壞社會穩定,使得中日關係更加惡劣。
三、關於處理遺棄化學武器的建議
1、要求日方提高協商等級,高度重視該問題。中國政府可以要求日方將協商等級提高到副部長級,並不斷敦促日本政府盡快履行處理“侵華戰爭期間遺留的化學武器”的義務,在發現和處理兩方麵都加快進度,並采取更加有效合理的方式,增加技術和資金以及人員投入,爭取盡早徹底銷毀全部日遺化武。,
2、就在華化學武器的分布和準確數字展開全麵調查。日本政府曾經對日本國內遺留的化學武器數據,展開過細致、全麵的調查,早在2002年日本就通過向當時的士兵詢問和開辟熱線的方式,建立了日本國內遺留化學武器地區分布圖,並十分及時得處理國內發現的化學武器。而在中國,日本則沒有這麼積極。所以中方應敦促日本政府按照日本國內的解決方式,通過全麵調查當年日軍各部隊化學武器配備情況、儀器地點、戰後發現以及受害情況等,對中國境內化學武器分部情況展開調查,並要求日本防衛省公開當年戰爭時期有關毒氣生產,在中國使用和埋藏化學武器的檔案;查閱保存在華盛頓的日文化學武器資料,從而了解和掌握日軍遺留化學武器的地點,完成遺棄化學武器在中國的分布圖。
3、全麵展開處理工作,資金、技術、設備都要到位。對化學武器的處理工作必須全麵緊急展開,要求日方資金、技術、人員必須到位,必要時可以向禁止化學武器機構請求技術支持,借鑒歐美陷阱的處理化學武器技術,提高處理在中國遺留化學武器的效率,不能繼續拖延。
4、支持合理合法訴訟,保障中國受害者利益。中國政府還應該支持中國受害者繼續起訴,反對日本政府在遺留化學武器傷人問題上執行雙重標準,對國內受害者賠償,對國外的受害者拒絕賠償。雖然這樣的起訴往往會失敗,但是這個不斷爭取賠償的過程,不但會得到了日本進步團體和學者的支持,還有利於向廣大日本民眾介紹日本遺留化學武器對中國平民的傷害的真相。通過這種方式促使日本政府繼續反省和認罪。
5、呼籲國際社會的關注,給予日本國際壓力。為了加快解決問題的進程,中方應該呼籲國際社會都來關注這一事項,可以在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等國際會議上向該機構反應進展情況,對日本施壓。而且還可以結合中日共同曆史研究,把這個問題同慰安婦等其他戰爭遺留問題結合起來,共同研究,揭露日本的侵華暴行,讓國際社會人士到當年日軍對中國人民的暴行。
6、加強對民眾的宣傳力度,增強民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在發現遺留化學武器之後,中方可以提醒當地居民注意安全,並加強宣傳,讓大家知道如何識別遺留化學武器以及發現後如何正確處理,使當地民眾能夠有所預防,以避免再次發生諸如齊齊哈爾84事件一類的悲劇。
處理遺留化學武器問題,還涉及環保領域,是目前中日兩國戰爭遺留問題中為數不多的可以取得進展的問題之一,不應該因為中日關係惡化而停止,而是提高處理效率,轉而帶動中日關係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