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網絡銀行法律監管問題
財會金融
作者:底複騫
【摘要】相較於傳統銀行網絡銀行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故此需要對其製定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製。但是我國目前網絡銀行的監管卻存在著製度模式落後,機製存有缺陷,對客戶保障力度不夠的問題,如何有針對性的完善網絡銀行的法律監管,是值得我們深入考慮的方麵。
【關鍵詞】網絡銀行;法律;監管;建議
一、網絡銀行的特殊性
一般認為網絡銀行特指立基於網絡係統開展業務的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網絡銀行定義為“利用電子手段為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這種服務既包括零售服務,也包括批發和大額業務。”美國發布的《網上銀行監管手冊》則將其定義為:“網絡銀行是指一些係統,利用這些係統,銀行客戶通過個人電腦或其他智能化裝置進入銀行賬戶,獲得一般銀行產品和服務信息。”網絡銀行雖然也是商業銀行,但是他同傳統銀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從開展業務方麵來看,除了傳統銀行開展的一些商業銀行常規業務外,網絡銀行還能夠利用自身的互聯網優勢,開展電子貨幣、B2B電子商務、B2C網上支付等多種全新業務;從經營模式上看,網絡銀行的經營更加注重一種規模化的模式經營,並出於網絡安全的考慮,對數據的傳輸、加密等開展一種技術化標準管理,還會著力建立一係列綜合代理等配套經營業務;從風險方麵看,相對於傳統銀行,網絡銀行麵臨著更加艱巨的係統安全任務,承擔著更多的技術風險。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在經濟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發重要,隨之帶來的網絡支付等網絡銀行業務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但誠如前文所述,網絡銀行的特殊性也決定了我國在對網絡銀行進行法律監管的同時,需要結合網絡銀行自身諸多特殊情況,對其進行區別於傳統銀行的監管。
二、目前網絡銀行監管現狀
(一)法律製度及監管模式落後
我國目前的法律中,直接涉及對網絡銀行進行專門規製的僅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電子簽名法》,由於法律效力偏低,這兩部法律並未有效遏製與消除網絡銀行監管中存在的風險。雖然可以參照其他傳統銀行的法律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有的是存在重複規定,有的卻是存在規定盲區,這就意味著我國目前並沒有形成成熟的法律規製體係。並且現今對監管的規定大多是宏觀籠統的規製,具體的實施細則、手段等監管規定並不健全,而且網絡銀行的監管也一般沿用的是傳統的銀行監管模式,很難適應其複雜的業務現狀。
(二)市場準入退出機製的缺陷
我國網絡銀行也有一定的市場準入機製,並且製定了嚴格的要求標準,這種準入機製為淨化網絡銀行市場提供了很大的助力,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例如目前的審批程序複雜繁瑣,耗時較長,這同網絡銀行迅捷、便利、瞬息萬變的市場要求是不太符合的。並且,市場準入的條件規定的也比較模糊不清,一些管理辦法中僅僅要求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合格、內部治理機構健全、網絡信息基礎設施良好,但具體的判定標準卻並沒有得到進一步規定,這就使得當局無法準確判定是否達到了要求,不利於監管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至於市場退出製度,這在我國則是一項空白,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相關的網絡銀行市場退出法律製度,也缺乏具體的操作性程序規定,極易導致法律漏洞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