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環境問責“零容忍”(1 / 2)

環境問責“零容忍”

改革前沿·全麵深化改革進行時

作者:嶽振

“兩個問責辦法”是為了保障全省生態環境安全,進一步增強領導幹部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督促各級領導幹部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問責成為貴州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詞。4月初,貴州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和《貴州省林業生態紅線保護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明確了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應當追責的各種情形。今後,領導幹部在經濟社會發展決策和生態環境監督、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都將被追究責任。

5月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下稱“生態文明建設意見”)指出,嚴格責任追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使用,已經調離的也要問責。

從中央到地方,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追究製度建設越來越成熟。

保持環境監管高壓態勢

“生態文明建設意見”指出,總體上看,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水平仍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汙染嚴重,生態係統退化,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瓶頸製約。

要突破這個瓶頸,使生態與發展平衡共進,建立嚴格問責製度十分必要。生態文明建設的黨政問責,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製度體係,中央在環保問責上的決心也很大。李克強總理用“環境汙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鐵腕治理”、“對姑息縱容者嚴問責”來表明汙染治理的決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待環境汙染,被輿論成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是“有牙齒”的《環保法》。輿論認為,需要注意的是,新《環保法》的關鍵是執行,得不到執行或執行力度打折扣,這部法律就又會形同虛設。

新《環保法》明確,“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並特別強調了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進一步強化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製定限製達標規劃,並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中國的環境破壞事件諸如濫砍濫伐、河流汙染、土地汙染、空氣汙染等頻繁發生,一些地方工礦企業濫排濫放,導致當地農作物遭受重金屬汙染,百姓身心健康遭受極大傷害,生態破壞嚴重,可謂觸目驚心。這些都折射出環保領域“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普遍事實,這個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必須“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環保法》明確,如果有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以及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麵臨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政績製約越來越嚴厲。國務院辦公廳於去年4月30日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該辦法“強調群眾直觀感受,注重當前和長遠、顯績和潛績統一”,考核不合格的,一些新增汙染項目會被暫停審批,嚴重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會被國務院領導“約談”,篡改、偽造數據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在生態文明建設任務緊迫、法規逐漸完善的背景下,貴州省要求加大環保執法監管力度,大力提高環境執法水平,借助各方監督力量,保持環境監管高壓態勢,零容忍、下重拳、出狠招,切實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