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如果隻是求快,傳播一些未經證實、主管臆測的消息,會不會讓受眾一想到自媒體,就與謠言聯係起來?如果任其公信力大打折扣,到公眾都不相信了,再快再吸引人又有什麼用?所以,重大事件報道不僅是自媒體發展的機遇,也是對自媒體誠信意識和科學素質的挑戰。自媒體要提升公信力,也需樹立“真實是新聞的生命”的理念。在真實性這個問題上,傳統媒體和自媒體擁有一字不差的“共同語言”。
以下列舉我國和世界不同時期有關新聞真實性的表述,以資借鑒:
民國時期製訂的《中國新聞記者準則》第四條規定:“新聞記述,正確第一。凡一字不真,一語失實,不問為有意之造謠誇大,或無意之失檢致誤,均無可恕。”《報業道德規範》第二項第一條:“新聞報道以確實、客觀、公正為第一要義。在未明真相前,暫緩報道。”
1925年,毛澤東在寫《〈政治周報〉發刊理由》時明確提出:“忠實地報告我們革命工作的事實”,“《政治周報》的體裁,十分之九是實際事實之敘述,隻有十分之一是對於反革命派宣傳的辯論。”
劉少奇1948年10月2日在《對華北記者團的談話》中提出:“你們的報道一定要真實,不要加油加醋,不要戴有色眼鏡”。
陸定一1943年9月1日在《我們對於新聞學的基本觀點》中,全麵地論述了事實與新聞的關係:“唯物論者認為,新聞的本源是物質的東西,乃是事實,就是人類在與自然鬥爭中和社會鬥爭中所發生的事實。因此,新聞的定義,就是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新聞的本源是事實,新聞是事實的報道,事實是第一性的,新聞是第二性的,事實在先,新聞(報道)在後,這是唯物論者的觀點。”
1984年6月26日至7月1日,中宣部召開了全國新聞真實性問題座談會,會議紀要提出“要在新聞界開展維護新聞真實性的活動,把杜絕失實,維護新聞真實性原則問題,作為新聞單位整黨的主要內容之一”。
1991年1月19日通過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要求新聞工作者“維護新聞的真實性”,強調“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報實情,講真話,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
聯合國新聞自由委員會製訂的《國際報業道德規則》第一條規定:“不得歪曲或隱瞞事實”,第二條是“不得以謠言當作事實。”
美國記者協會製訂的《新聞道德準則》中規定:“凡報道不正確,不完整者,非任何借口所能辭其咎。”美國報紙編輯人協會製訂的《報業準則》第四條規定:“凡一切新聞事業,當以對讀者之誠信為其基礎,故必須誠摯、忠實與正確。報紙為爭取讀者之信任,不論任何情形,都要力求正確。”
日本新聞協會製訂的《日本報業準則》第二條規定:“報道新聞之基本守則,對於所敘述之事,必須正確與信實。”
讀者 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