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借記卡被冒領,責任誰承擔(1 / 2)

法眼

作者:黃曉麗

案情簡介

2010年5月19日,邵連甲在某銀行遼寧遼西分理處辦理了一張借記卡。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間,邵連甲一直使用該借記卡存取款和商場消費。2011年2月16日,借記卡內尚有餘額為11萬元。但在同年2月18日、2月19日、2月20日,邵連甲的借記卡內的存款被他人多次取走,共計11萬元。

為此,2011年5月5日,邵連甲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銀行遼西分理處賠償其被他人領取的存款。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邵連甲在遼西分理處辦理了借記卡,之間即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該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約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銀行負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的義務。銀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人取款的借記卡是真實的,以及電腦係統的防偽性能無瑕疵,為此銀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判決遼西分理處承擔賠償責任。

宣判後,遼西分理處不服,提出:借記卡取款,取款人必先掌握借記卡的取款密碼,而按照常規,該密碼除借記卡持有人外其他人不可能知道,邵連甲故意或過失泄露密碼而導致存款被取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由於借記卡僅憑密碼即可取款,卡內存款被他人領取,銀行沒有過錯;一審法院有關銀行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法律分析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處理的關鍵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依照法律規定,如果誰應舉證,卻無法舉證,則該方當事人就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為此,本案法律關係的處理也應圍繞“誰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來展開。

首先,從案件性質看舉證責任。本案是以借記卡為載體的存款糾紛,案件性質屬損害賠償。因此,從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分析,邵連甲既然提出銀行具有過錯,則邵連甲就有義務舉證證明。這是民事法律關係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基本要求。

其次,從借記卡這一銀行品種所約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看,銀行在業務操作過程中有無過錯,應當由邵連甲來舉證。根據銀行借記卡章程規定,借記卡限合法持卡人憑個人密碼使用。同時,章程也明確規定,持卡人須妥善保管,不得將本人密碼泄露他人,否則因此產生的風險由持卡人本人承擔。按照銀行業有關借記卡密碼的管理看,起初密碼一般由客戶本人設定。由此,密碼的設置和管理權轉到了客戶身上,相應的密碼保護和借記卡的保管義務也轉到了客戶。當然,此時能知道借記卡密碼的除了客戶本人外,還有識別客戶密碼的銀行電腦係統。然而,銀行電腦係統雖然在銀行,但是銀行員工是無法知道密碼的,這也是銀行在客戶辦理借記卡時告知客戶,並為客戶認可的。如果客戶在辦理借記卡後認為銀行可以通過電腦係統掌握客戶密碼,那麼客戶就應當對此進行舉證。否則,法院有理由推定銀行無法掌握密碼,即隻有客戶本人掌握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