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本案中,出現取款人用借記卡和正確的密碼取款,就不能排除邵連甲自己將卡交給他人並將密碼告訴他人指使他人取款的可能,也不能排除邵連甲過失泄露密碼的可能。其實,借記卡作為一種“無紙貨幣”,它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像紙幣一樣,隻要持卡人擁有了它,知道了密碼,就可以使用了。銀行既無權拒絕持卡人憑卡和密碼使用,也無義務去審核持卡人的身份。這是因為章程並無規定持卡人用借記卡限額內取款時需出示身份證,也未規定銀行有義務審查取款人簽名與借記卡申請表上簽名是否一致,而且在實際上亦無法要求銀行必須核對取款人簽名的真實性。因為借記卡申請表僅保存在發卡行,而持卡人可在發卡行的各分支機構、ATM機上憑密碼支取。
該案的二審法院基本采納了上述意見,認為一審法院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依法予以了改判。駁回了邵連甲的訴訟請求。
啟示與建議
借記卡作為我國推行“電子貨幣”進行自助銀行建設的重要信用憑證,其使用範圍越來越廣泛,而由此產生的各種法律爭端也逐漸露出水麵。該案經過銀行上訴,雖然最後二審法院予以了改判,銀行勝訴,但是,由於我國有關借記卡等銀行新業務品種方麵法律的欠缺,類似於本案情況,很多法院基本上是按照本案一審法院的意見進行判決。銀行對此類事件應當慎之又慎,決不可輕視。
筆者對此也建議銀行應當從自身的角度進行反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1、保證金融電子服務設施正確回應客戶的指令和服務設備的正常工作。生活中不時出現金融電子服務設施出現故障而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情況,雖然銀行主觀上並沒有明顯的過錯,但銀行提供此服務時,本身就向客戶承諾了該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此種情況下,銀行還是難逃其責的。2、合理、審慎的管理好銀行電腦係統,防止不法分子侵襲計算機係統而給客戶造成損失。由於不法分子即“黑客”的入侵很可能會使客戶的一些資料發生更改,或者冒充客戶發出的一些指令從而給客戶造成損失。銀行要嚴重關注此類問題。3、保存好計算機係統中記錄的所有有關客戶賬戶上完成的交易與未完成的情況。由於銀行有提供該記錄的便利,而客戶則無法提供。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基於公平原則,往往會把相應的舉證責任分配給銀行,而使銀行處於不利的地位,銀行必須高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