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個人即正義(2 / 3)

人民以不同方式組成了國家和各種社會組織,但並沒有改變人與人關係和諧的規定。人民也因此成為國家和各種組織的主人,國家和社會組織中的一切,都屬於組成國家和社會組織的全體公民和參與者。和諧的國家關係和社會關係即為國家正義和社會正義,正義是倫理關係在國家層次和社會層次上的存在形式,是善的國家形式和社會形式。正義因此也成為國家和社會的核心價值,是善作為倫理關係核心價值在國家和社會層次上的表現形式。

4.倫理學原理之三:倫理價值生成機製是“他定你擇”

或許有人會好奇,如果倒過來說“你是他人的倫理本質”和“國家是你的倫理本質”又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這就涉及倫理價值的生成機製,對應於傳統倫理中的“義”。此即倫理學原理之三:“他定你擇”,可描述為——

∵他人是你的倫理本質=他定;

∴你是國家的倫理本質=你擇。

首先說明兩點。第一、這裏的“你”和“他”都是平等的主體,“你”和眾多的“他”都是各自以單個的身份加入到國家中,“你”和任意一個“他”都沒有將自己交給別人,而是直接交給了國家。但語言法則規定“你”作為該組倫理關係中的元主體,而“他”則成為同一組倫理關係中的次主體。第二、國家及各種社會組織既不是“他”也不是“你”而是“它”。因此“它”也就不再是單個主體,而是由單個主體組成的組織集體簡稱集體人格,前麵曾提到的公共意誌就是集體人格的意誌,“你”的意誌和“他”的意誌都屬於個人意誌。

通過第一個公式我們得知,“你”作為倫理元主體的地位實際上是交換得來的,“你”放棄了規定“他”人倫理本質的機會,獲得了倫理元主體的地位;眾多的“他”人規定了“你”的倫理本質,也規定了“你”作為元主體的地位。反過來說,如果“你”規定著“他”的倫理本質,那就要將選擇權轉交給“他”即“你定他擇”,“他”成為實際上的元主體(因為“他”可以選擇)。在第二個公式中,元主體的地位賦予了“你”選擇的權利,“你”現在可以選擇國家形式,“你”可以規定國家以及各種集體組織的倫理本質。

進一步分析“你定他擇”產生的後果,就會發現暴政的必然。既然“你”規定了人人必須利“你”,那麼“他”就會選擇如何最小利“你”而最大利己。此即“他”的第一次選擇,顯然與“你”的期望目標相抵觸。接下來“你”就會借助暴政逼迫“他”盡可能多地利“你”,“他”的第二次選擇就可能是反抗暴政、或暫時地屈從於暴政或分享“你”的暴政。“他”如反抗“你”的暴政要冒很大的風險,如屈從“你”的暴政則意味著失去自由。為了讓更多的“他”更順從地屈從於“你”的暴政,你就得不斷增加“他”反抗的風險,導致“他”失去更多的自由。“你”的暴政就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中,被不斷強化。

暴政不斷強化的過程總得有個盡頭。如果屈從“你”的暴政所導致的損失遠遠高過反抗的風險時,反抗就成為“他”的首個選項。“官逼民反”由此而生。

通過以上分析可得知“你定他擇”的非理性,從而反證了“他定你擇”的合理性。作為倫理關係和諧的必然要求,“他定你擇”的價值生成機製不僅保證了人與人關係的和諧即善,也保證了“你”作為倫理元主體的地位和選擇權利。你選擇倫理關係的過程,你參與構建國家和社會組織的過程,就是你行使主體權利的過程。

至於“他定”的方法,孔子曾概括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忠恕之道”。“你”想得到的(即“立”和“達”),要同時考慮到“他”人。此即“忠”之道;“你”不想要的(即“不欲”),也千萬不要強加給“他”人,此即“恕”之道。倘若“你”做到了這兩點,也就同時做到了“義”,即正當利“他”。傳統倫理中的“義”就是“他定你擇”倫理價值生成機製的經驗性表述。

第二節 人的本質與基本權利

既然“你是國家的倫理本質”,在了解國家的本質之前,就必須先了解“你”的本質,了解每個人的本質。人的本質和基本權利構成了本節的主要內容。以此為基礎,我們將進一步談論國家本質。對人的本質和國家本質的描述成果(作為倫理學知識),就構成了倫理關係的認識評判基礎,對應於中國傳統倫理中的“智”。

1.人的本質公理:人的本質就是真善美的完滿統一

因為人的本質不是證明和推導出來的,而是由宇宙關係和真善美三大關係所規定的,所以稱之為“人的本質公理”。可借用公式說明如下——

宇宙關係=(人人)+(物物)+(人物)

人=(人人)+(物物)+(人物):物

真善美三大關係是宇宙關係自身的特性,可表述為上述第一個公式。由於人的誕生和自覺,宇宙分裂為人的世界和物的世界;又由於人的自覺勞動(物質勞動和精神勞動),人向物的生成伴隨著物向人的生成,宇宙間的任何存在既是物的又是人的、是人與物的統一體,宇宙重新獲得了統一。宇宙關係也相應的裂變為三大關係:人與人的關係為善、人與物的關係為美、物與物的關係為真,宇宙關係是真善美三大關係的統一體。

需要說明的是,這裏的“人”意即主體,這裏的“物”意即客體。和客體存在“物”不同的是,主體存在“人”擁有了真善美三大關係的自由。即:他麵對宇宙間的任何存在(包括主體自身)時,該存在對於他來說都是客體,他都可以自由地采取真善美三種態度中的任何一種或多種態度來對待該客體,他可以自由地與客體建立起真善美三大關係中的任何一種或多種關係,而客體隻能是被動接受這一切。此即主體本質中的存在屬性,也可以稱之為自由屬性或主體屬性。

宇宙關係的本質是和諧,真善美三大關係的本質同樣是和諧。人的本質首先表現為人作為真善美三大關係的完滿統一。即:人作為人人關係,他要實現倫理關係的和諧,實現他作為倫理主體與同類與人類社會之間的和諧;人作為人物關係,他要實現審美關係的和諧,實現他作為審美主體同審美客體之間的和諧;人作為物物關係,他要實現認識關係的和諧,實現他作為認識主體同認識客體之間的和諧。此即主體本質中的關係屬性。人的本質其次表現為人作為真善美三種態度的完滿統一,主體麵對任一客體時擁有采取真善美三大態度中的任何一種或多種態度的自由,此即主體本質中的存在屬性。人的本質最終表現為真善美三大價值的完美統一,即主體作為認識價值主體、倫理價值主體和審美價值主體的完滿統一。此即主體本質的價值屬性,人永遠是價值主體。人的本質是真善美三大關係、三大自由、三大價值的完滿統一(見《論宇宙精神》第八章)。

2.“三哲分行”先於“三權分立”

既然人的本質是由真善美“三哲”構成,是真善美的完滿統一,而國家倫理僅僅涉及人人關係即善的關係,因此本書主張“三哲分行”,即國家僅正確地管理善,對真和美采取放任甚至鼓勵的態度,簡稱“由真、正善、任美”。至於憲政製度設計中的“三權分立”被本書納入“善”即倫理學的範疇,當在“三哲分行”之後。故本書又主張“三哲分行”先於“三權分立”。可借用公式表示如下——

國家=由真+寬善+任美;

國家=三哲分行+三權分立。

屬於倫理範疇的“正善”才是國家和政府的職能所在,我們放在後麵的章節裏討論,先來討論“由真”和“任美”為何是必須的以及兩者的具體含義。在本書看來,真善美三哲實際上構成了主體的三大基本權利,即真的權利、善的權利和美的權利。本書主張:人的一切權利都以三大基本權利為基礎,也都可以歸納在三大基本權利的名義之下。將“人的本質公理”移植到倫理關係中,就可以推導出人的三大基本權利,人的真善美本質規定了人的真善美權利。你甚至可以將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定義為“真善美三大權利的統一”。

人=真+善+美;

倫理主體=真的權利+善的權利+美的權利。

真善美基本權利可簡略表述如下:任何主體都平等擁有作為認識主體、倫理主體和審美主體的權利,此規定確認了人的主體權;任何主體都平等擁有參與人類認識實踐、倫理實踐和審美實踐活動的權利,此規定確認了人的參與權;任何主體都平等擁有分享人類的認識實踐成果、倫理實踐成果和審美實踐成果的權利,此規定確認了人的分享權。具體到經濟實踐中,人的主體權可描述為:任何主體都平等擁有作為經濟實踐主體的權利,即擁有作為經濟人的權利;其參與權可描述為:任何主體都平等擁有參與經濟實踐的權利,即擁有工作的權利和自由擇業的權利;其分享權可描述為:任何主體都平等擁有分享經濟成果的權利,即享受工資或利潤或投資回報的權利。

現在討論“由真”的具體含義。真即物物關係的和諧構成人類知識,完整的人類知識應該包括真善美三大知識係統(見《論宇宙精神》第三卷“人類知識論”部分)。失去真善美三大係統中的任何一個係統,人類知識都是不完整的,甚至有可能是虛假的。

“由真”的積極含義就是:政府絕不行政幹預人類三大知識的生產,也不容許知識生產者之間的人為幹預發生。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扼殺“日心說”這類“真”的知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封殺“剩餘價值”這類“善”的知識,還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壓製“美”的知識。任何知識成果包括思想觀點,隻要其研究者秉承了物與物關係的研究態度(即學術態度)、遵循了物與物關係的研究規則(即學說規則),政府都應該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

“由真”的消極含義則是:政府通過公共意誌選擇和購買它所需要的知識,個人通過市場選擇自己所需要的知識。但不同的選擇之間是平等的,也是自由的。依此規定可推導出學術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它們都是主體“真”的權利的集中體現。

“由真”最為深刻的含義是:“真”即任何知識都不能成為國家的本質,也不能成為人的本質。知識永遠隻是國家和個人采購來的一件有用的物品而已。在人類倫理實踐中,知識也永遠隻是國家實現倫理關係和諧的工具而已。

最後來討論“任美”的具體含義。

美可簡單定義為人與物關係的和諧。廣義的審美實踐活動包含宗教和體育,宗教是一種“倒立著的美學”實踐,體育是一種以主體肉身為載體的審美實踐活動(見《審美關係論》附錄部分“論宗教和體育的美學性質”一文)。

“任美”的積極含義是指:政府和社會對藝術創作、美育活動、體育運動給予鼓勵,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任美”的消極含義是指:政府和社會乃至個人對宗教、藝術和體育等應給於高度寬容。將你所信奉的宗教描述為一組審美關係、別人信奉的宗教描述為另一組審美關係,寬容則是不同審美關係之間的和諧共處。“任美”最為的深刻含義是指:任何形式的“美”(含宗教)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成為國家的本質。哪怕宗教已經成為全體國民的信仰,也應該嚴格限製在審美實踐範疇之內,讓人民充分享受宗教所帶來的審美精神自由。

需要說明的是,“三哲分行”對於個人來說同樣需要遵守。既然人的本質先於國家本質,個人的“三哲分行”也應該先於國家的“三哲分行”。我們之所以將國家的“三哲分行”放在全麵討論,是因為它更為重要,對社會的影響也更為重大。但從另一個方麵說,如果每個公民的“三哲分行”做好了,則國家的“三哲分行”也就成為必然。反過來說,如果個人的“三哲分行”沒有做好,就會給政府拒絕“三哲分行”的理由。

個人的“三哲分行”意味著我們每位公民在自己的社會和國家裏,也要將真善美三大實踐嚴格分開。蘇格拉底就是這樣一位偉大的殉道者。在“真”的實踐中他猛烈批評政府的政治法律製度,但在“善”的實踐中卻嚴格遵守“壞的法律”,甚至不惜犧牲生命。特別要指出的是,在古老的中國社會裏,無論是國家還是個人的“三哲分行”都沒有做好。學人常常“言行一致”,將對政府的批評行為上升為對政府的反抗行為;而政府則以“言”治罪,無數有“言”無行以及被誤讀了其“言”的學人因此而丟掉性命。其惡果就是,學人逐漸喪失了獨立思想的能力,更被剝奪了發言的權利,剩下的隻是做“應聲蟲”的權利。

3.源於人的本質的基本權利

通過人的本質規定,我們還可以推導出一係列人的基本權利。第一是生命權和生存權,關乎主體的生死存亡。第二是主體權,人必須作為真善美統一的主體活著,必須作為理性主體活著,主體權關乎主體的主體地位。第三是發展權,人必須不斷地發展其真善美完滿統一的本質,關乎人的未來。

先來看生命權和生存權。人的生命可以描述為主體物質自身作為物物關係的和諧,人的生存行為可以描述為主體物質自身同環境的和諧,因而生命權和生存權均屬於主體“真”的權利。如果主體物質自身的和諧關係被破壞,就意味著疾病和死亡。如果主體物質自身同環境之間的和諧關係被破壞,就意味著來自自然的饑餓和來自社會的恐懼,兩者最終的結果都可能導致主體生命被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