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特殊公民(1 / 1)

春節後的一天夜裏,18歲的青年薛強駕駛著摩托車從朋友住處返家,由於時間已經很晚了,路上幾乎沒有車輛和行人,薛強便加大油門,變身成了“飛車黨”。就在他享受著飆車的快感時,卻因車速過快將騎自行車的孫剛撞倒。看著滿頭是血的孫剛,薛強不但沒有愧疚之意,還衝孫剛喊道:“長沒長眼睛,好狗還不擋道呢!”罵完後轉身要走。孫剛擋在薛強麵前,要求他將自己送到醫院進行治療,可是薛強不僅無理地拒絕了孫剛的請求,還發動摩托車向他猛衝過去,將孫剛再次撞倒在地後揚長而去。孫剛則因顱腦裂傷,當場喪命。

公安人員很快根據錄像將薛強逮捕收押。在被收押的時候,薛強認為自己的父母都是當大官的,認識很多大人物,因此並不將審判放在眼裏,直到在法院審判庭上,他還對著旁聽席上的父母高呼:“你們快去找他們領導,撤了他們的職,讓他們不敢再動我!”

讓薛強沒有想到,父母提供的保護傘並不牢固,他最終從一個幹部子弟變成了自絕於人民的罪人,法院最終將這起案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判處薛強死刑。

薛強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不是法院冷酷,更不是父母無情,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犯罪行為鐵麵無私,在莊嚴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法律絕對不會因為出身和背景就不追究或減輕刑事責任,在法律麵前也絕不會有所謂的“特殊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是說,我國的社會主義法製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即公、檢、法、司等執法機關在運用法律的時候,不會對某個或者某一部分公民有所差別,在審理和判決的時候,不分社會地位、階級出身、政治曆史及經濟狀況,不分性別和民族,一律按照平等的原則辦事;將用同樣的法律尺度,一視同仁地運用於不同人的身上;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不承認有任何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存在,不允許有任何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行為。

薛強從一個高幹子弟變成了自絕於人民的罪人,是多麼令人惋惜和震撼。這個“前車之覆”應當成為慘重的“後車之鑒”,我們要從薛強的身上吸取教訓,避免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