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章 勝訴的苦果(1 / 1)

趙文林是某大學四年級學生。2007年他以優異的成績順利畢業,在畢業時卻被學校通知隻能被授予本科學曆,無法獲得學士學位。趙文林百思不得其解,找到學校詢問後才得知,自己的學士證書是因為大一下半學期期末考試作弊而被取消的。

在大一的期末考試中,趙文林由於在考專業課時夾帶小抄被監考人員發現,不僅被沒收考卷,還受到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之後,趙文林通過補考通過了這門課程,這次經曆對他的影響很大,趙文林在以後考試中再也沒有作過弊。

然而,就是這一次作弊讓趙文林吃盡了苦頭,不但無法獲得學位證書,就連畢業後找工作也受到影響。他先是參加公務員考試,雖然筆試和麵試都過了關,但由於他所報的單位需要學位證書,最終被拒之門外。趙文林並沒有氣餒,他又應聘了某知名企業的職位,結果同樣是因為沒有學位,連麵試的機會也沒得到。

在求職時一連受到兩次挫折,讓趙文林不得不重新考慮學位的問題。2008年3月,趙文林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學校的處理行為具有重複性。趙文林認為,自己的作弊行為已經受過處分,並且通過補考通過課程考試,以後再也沒有犯過同樣的錯誤,學校的處理已經達到了目的,沒有理由拒絕辦理學位證書,要求學校對其學位資格重新進行審核。

學校陳述了拒發學位證書的理由:學校《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學生在校期間考試作弊或受到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不授予學位證書。趙文林在校期間既作過弊,又受到過留校察看處分,符合不授予學位證書的條件。學校的行為完全符合校規和法律規定。

麵對學校的陳述,趙文林也進行了反駁。他認為,根據我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已經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並修完學校規定的全部課程,應當授予學士學位,法律並沒有規定作弊或受處分就不能授予學位。

經過審理,法院判決原告趙文林勝訴,要求學校對趙文林的學士學位資格重新審核,學校表示服從判決。趙文林拿著一紙判決,原本懸著的心終於踏實下來,但令他沒有想到的是,雖然學校重新組織學位評定委員會重審其學位資格,得出的結論卻與之前無異——由於趙文林作弊,並受過處分,不向其頒發學位證書。

這個結果讓趙文林怎麼也不能接受,他很快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做出相同的判決,學校在服從法院判決重新審核後,又再一次作出相同的決定,事情仿佛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中。趙文林怎麼也想不通,原本是勝訴的案子,卻怎麼也得不到一個明確的結果,難道以後自己就要一直與學校這麼“糾纏”下去嗎?

看了這個故事,恐怕很多人都感到不解,既然已經判定趙文林勝訴,為什麼結果卻沒有改變,難道學校存在抗法行為?其實,學校的做法並無不妥之處。根據我國行政訴訟製度,司法權不能過多幹預行政權,“法院可以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卻不能代替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也就是說,法院隻能判決學校重新對趙文林學位資格進行審核,不能判決學校授予其學士學位。更何況,學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不屬於行政機關,它隻是一個學術團體,不受法院判決約束,趙文林的訴訟請求自然無法完全得到實現。我們應當從這個故事中吸取教訓,作弊不僅觸犯了道德底線,對心理健康極為不利,還會對未來的前途造成不利影響,切莫為一時的僥幸付出不相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