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凡是個12歲的孩子。他是班級裏的開心果,同學們都很喜歡和他在一起,因為在林凡的臉上總是掛著快樂的笑容,無論是誰都會受到感染變得很開心。可是最近,林凡總是一個人坐在角落裏偷偷地哭泣,上課時也精神不集中,臉上像被陰雲籠罩了一般,再也看不到半點陽光。老師和同學們都不知道他發生了什麼事。
一天,班主任把林凡叫到辦公室,問:“林凡,現在這裏沒有別人,隻有老師和你,你有什麼不開心的事,可以告訴老師嗎?”
看著老師親切的眼神,林凡鼻子一酸哭了起來,一邊抽泣一邊說:“我的爸爸媽媽要離婚。”
老師被這個消息驚呆了:“什麼,要離婚?為什麼?”
“爸爸老是抽煙喝酒,喝醉了酒還和媽媽打架,媽媽就要和爸爸離婚。”林凡委屈地說。
“林凡,爸爸媽媽總是打架是因為他們彼此不適合生活在一起,與其互相傷害還不如離開的好,為了能幸福、輕鬆地生活,他們選擇離婚,你應該理解。”老師語重心長地安慰他說。
“我明白,但是他們讓我選擇和誰生活在一起,我不知道該怎麼辦。”說著,林凡抽泣得更厲害了。
“哦,是這樣,那你喜歡和誰在一起?”老師問道。
“媽媽。”林凡不假思索地說,顯然這是他的心裏話。
“既然你知道要和誰在一起就告訴他們,沒什麼可難過的。”老師說。
“我不敢,因為爸爸說如果我不和他在一起,他就不給我生活費,我媽媽一個月掙不了多少錢,如果爸爸不管我們,她會很累很累的,我不想看到媽媽這麼難過,這麼操勞。”林凡擦拭著臉上的淚水。
老師聽到林凡的話感覺心裏很不是滋味,沒想到他小小年紀能這樣疼愛自己的媽媽。為了幫助林凡母子,班主任請來了自己認識的一名律師朋友,請他幫助這對母子打好離婚官司。
班主任帶著律師來到林凡家,詢問了他們家的具體情況後,律師問林凡:“孩子,你是願意跟媽媽在一起的,對嗎?”
“是的,我希望能幫媽媽幹活,為家裏賺錢,讓媽媽不要這麼辛苦。”聽到林凡的話,媽媽哭了。
“那麼等到有人問你的時候,你就這樣說,告訴他們你的真實想法。”律師說。
“可是我怕爸爸生氣就不給我們錢,那樣媽媽會更累的,但是我不想和爸爸生活在一起。”林凡顯得非常為難。
“沒關係,孩子,他是你的爸爸,你們的父子關係是無法變更的,即使你的爸媽離婚了,爸爸依然有撫養你的義務,你不用擔心。”律師說。
聽了律師的話,林凡臉上又露出了久違的笑容。果真如律師所說的那樣,法院依法判決林凡由媽媽監護,而他的爸爸則每個月支付其撫養費2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無論林凡最後和誰一起生活,她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係是不變的,父母都應該繼續承擔撫養林凡的責任和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一方給付的撫養費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婚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當林凡上了大學,所需要的費用增加時,也可以依據本法條的規定向他的父親索取超出協議的金額,林凡的父親不得拒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