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祖光打官司(1 / 2)

……據悉,韓小京曾在其他場合甚至滿不在乎地說:兩顧客水平太低,惠康隻花2000元就打發了,我們有的是錢,沒關係。吳祖光認為,像這樣的律師喪失了作為一個中國人的資格。另外,他對朝陽法院在國貿表示認錯後還來受理此案,覺得離奇。

今天下午二點。北京昆侖飯店307房間。著名劇作家吳祖光先生就國貿中心告其侵害名譽權事,舉行了有三十餘名中外新聞記者參加的座談會。

吳先生不無幽默地說:“為了發生在我身上的一件區區小事,驚動親愛的朋友們浪費寶貴的時間參加這個無聊的聚會,真是十分的慚愧和抱歉。”早在今年6月6日,北京《中國工商時報》發表了一篇題為《紅顏一怒為自尊》的署名報道,內容涉及北京國貿中心惠康超級市場對兩位女顧客強指為盜並由兩名男售貨員逼入庫房強製搜身並被起訴的事實經過。吳先生出於義憤,有感而發,寫成《高檔次事業需要高素質職工》,發表在6月27日《中國工商時報雅園雜談》。

有意思的是,吳祖光於8月5日突然收到由中國劇協轉來國貿中心常年法律顧問韓小京7月17日的信,稱吳文“內容失實,判斷錯誤,並且采用了辱罵性語言……是對中國國際貿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的侮辱,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名譽。”並附有一行文字:“此信函版權歸通商律師事務所所有,未經許可以任何方式公開發表此信函將是侵犯版權的行為。”而韓小京卻於11月30日向北京朝陽法院上訴吳祖光侵權,要求法院裁定被告:“1、在《中國工商時報》上作書麵賠禮道歉,消除侵權影響,為原告恢複名譽;2、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韓在訴狀中聲稱:“被告在文章中捏造的事實和使用的侮辱性語言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並在社會上造成了廣泛的不良的影響。”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早些時候,11月18日《北京晚報》在一版新聞《姑娘無端受辱找“包公”,國貿當“堂”道歉又賠償》,11月19日《中國青年報》一版新聞《請記住這兩位姑娘》裏,甚至到了12月4日,《人民日報》還在三版以《北京城的“秋菊”》為題,報道了18日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的結果:國貿中心當堂認錯,向兩位顧客賠禮道歉,並“賠償由此對那兩個女孩造成的精神損害2000元”。除此,北京還有不少報紙對此案的審理進行了報道,此案如此了結已為世人所知。

使吳祖光感到莫名其妙和出人意料的是,12月13日夜11時左右,接《明報》記者林翠芬女士電話,獲悉香港中國通訊社北京12月13日電訊:“北京國貿中心的法律顧問韓小京律師日前透露,國貿中心已以吳祖光侵害其名譽權向北京朝陽區法院起訴,法院業已立案受理……”吳祖光即於12月16日接到法院傳票。18日被找到法院談話,遭質問寫《高》文時是否調查了事實真相。吳祖光當場對問韓小京:《高》文是據《中國工商時報》報道而來,而且國貿已向那早先兩位當事人認錯道歉賠償,何故反來告我。韓回避,說上次案子結果“沒一個說法”。

吳祖光在今天的發言中繼續表示:“他的來信根本就是找錯了對象。我隻能理解為是這位律師不敢觸犯各家報紙,而以為我吳祖光個人為可欺,打算在我身上找回點兒臉麵,撈點兒便宜。……向我起訴,竟發生在國貿中心已在朝陽區法院當堂認罰之後,其‘撈點便宜,挽回點麵子’的用心更加顯然。尤其惡劣的是他(韓小京)在給我的第一封信中申明他的信絕不許向外披露,否則就是侵害了其‘版權’,雖然這很荒謬也很奇特,我卻真的是從未向外公開過,而他自己卻可以在官司打輸了之後,擅自在大陸之外的香港對外發布顛倒是非黑白,誣告我‘侵害名譽權’的消息。真可謂蠻橫不講理之至!”另據悉,韓小京曾在其他場合甚至滿不在乎地說:兩顧客水平太低,惠康隻花2000元就打發了,我們有的是錢,沒關係。吳祖光認為,像這樣的律師喪失了作為一個中國人的資格。另外,他對朝陽法院在國貿表示認錯後還來受理此案,覺得離奇。吳先生最後說明:《高》文發表以後,得知惠康確實改進了服務,態度轉好,證明文章起了作用。說明惠康在人權保護、人格尊重上邁出可喜的一步。在場的吳祖光的律師和法律顧問王耀庭、許橙兩位先生相繼表示:國貿的控告不能成立,因為作為讀者的吳祖光先生在看到《中國工商時報》批評惠康的文字而撰寫《高》文,完全是正常和自然的,根本沒有責任和義務查證事實的真實可靠。而且,由原兩名女顧客為原告訴國貿侵權而引起的另一訴訟,係由國貿賠禮道歉並做出金錢賠償予以了結,足見其“侵害顧客權益一事誠不謬也。被告就此提出批評,何過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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