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文對儒、法兩家的關係及思想進行了討論。作者認為,儒、法兩家在曆史上存在著密切的聯係,儒家離不開法家,法家也從儒家典籍中吸取養分。這一看法無疑是符合實事的,也得到以後學者的認同。作者指出,法家主張嚴刑峻法,表麵看十分殘酷,但它的目的卻是要保障法律的統一;相反,儒家學者如董仲舒等“援附經讖”,造成法律條文的分歧,使得裁斷刑獄的官吏“得以因緣為市”,給社會造成更大的不幸和災難。
本文曾收入《訄書》初刻本,收入《檢論》時改題《原法》,並增補大量內容。本篇僅相當於《原法》的前半篇。
自管子以形名整齊國(1),著書八十六篇(2),而《七略》題之曰“道家”。然則商鞅貴憲令(3),不害主權術(4),見《韓非·定法篇》。自此始也。道其本已,法其末已!
(1)管子(?~前645年),春秋初期政治家。名夷吾,字管仲。齊桓公任命為卿,進行改革,使齊國成為春秋時第一個霸主。今存《管子》主要為戰國時齊國稷下學者的著作。形名,亦作刑名。原指形體和名稱的關係,管子等法家主要從政治和法律的意義上講形名,把“名”引申為法令、名分、言論等,主張通過“循名責實”,考察人臣的言行(“形”)是否與其官位(“名”)相符,以定賞罰。
(2)著書八十六篇,指《管子》。原本八十六篇,今佚十篇。近人多認為是戰國秦漢時人假托之作,非成於管子一人之手。
(3)商鞅(約前390~前338年),戰國前期法家人物。衛國人,亦稱衛鞅。受秦孝公重用,推行變化“廢井田,開阡陌”,促進了秦國經濟的發展。憲令,法令。
(4)不害,申不害(約前385~前337年)。戰國中期法家人物。鄭國京法》“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今河南滎陽東南)人。其學本於黃老,而重“術”。《韓非子·定今之儒者,聞管仲、申、商之術,則震栗色變,曰:“而言雜伯(5),惡足與語治?”嚐試告以國僑(6)、諸葛亮,而誦祝冀為其後世(7)。噫!未知僑、亮之所以司牧萬民者,其術亦無以異於管仲、申、商也。然則儒者之道,其不能擯法家,亦明已。
(5)雜伯,摻雜有霸道,不純是王道。伯,同“霸”,指霸道。《孟子·公孫醜上》“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
(6)國僑,又名公孫僑,字子產。春秋時鄭國人。曾為鄭國執政。
(7)誦祝,即頌祝。稱頌祝願。冀,希望。後世,後代。
今夫法家亦得一於《周官》(8),而董仲舒之《決事比》(9),引儒附法,則吾不知也。
(8)《周官》,又名《周禮》。儒家經典之一。搜集周王室官製和戰國時代各國製度,添附儒家政治思想。增減排比而成。分《天官塚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今《冬官司空》已佚,補以《考工記》。
(9)《決事比》,即《春秋決獄》。《漢書·董仲舒傳》:“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義,使使及廷尉張湯就其家而問之,其對皆有明法。”王先謙《漢書補注》引應劭說,董仲舒以所對著為《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皆依據《春秋》經義決斷刑獄與朝廷大事。
夫法家不厭酷於刑,而厭歧於律(10)。漢文帝時,三族法猶在(11),刑亦酷矣。然斷獄四百,幾於興刑措之治者(12),其律壹也。律之歧者,不欲妄殺人,一竊著數令(13),一傷人著數令,大辟之獄差以米,則令誅(14)。自以為矜慎用刑,民不妄受戮矣。不知上歧於律,則下遁於情,而州縣疲於簿書之事,日避吏議,不暇給(15)。故每蔽一囚(16),不千金不足以成獄,則寧過而貰之(17)。其極,上下相蒙,以究於廢弛。是故德意雖深,奸宄愈因以暴恣,今日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