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急速發展,競爭日趨激烈,人們的生存壓力和精神緊張與日俱增。於是娛樂休閑對於人也就顯得尤為重要,因而為娛樂休閑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發展前景。
一、娛樂與娛樂業
娛樂,就是使人快樂和快樂有趣的活動。
娛樂,可被看作是一種通過表現喜怒哀樂,或自己和他人的技巧而與受者喜悅,並帶有一定啟發性的活動(Bryant & Miron, 2002)。很顯然,這種定義是廣泛的,它包含了悲喜劇、各種比賽和遊戲、音樂舞蹈表演和欣賞等等。事實上,學術界對娛樂的概念大都采用一種模糊的處理方式,很少有人對“娛樂”下一個明確的定義。
娛樂業是一個讓人看似明白但其外延和內涵具有不確定性的概念,一般來說,娛樂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娛樂業是指人們為養家糊口而進行的必要的工作之外的一切休閑活動。包括演藝業、戲劇業、休閑旅遊、園林遊藝業、競技體育業等;狹義的娛樂業主要是指借助於一定藝術形式所表現出來的非職業生活樣式,包括戲劇業、電影業、演出業、茶館業等。本章所論述的娛樂業是指狹義的娛樂業,主要是指文化娛樂業。
文化娛樂業包括下列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活動:①歌舞娛樂場所及其他單項、綜合性娛樂場所;②營業性演出活動及利用文化娛樂設施進行的娛樂經營活動;③有讚助或有收入的文化娛樂比賽和文化藝術性展覽活動;④國家和本市確定的其他文化娛樂場所及活動。如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高爾夫球場、保齡球場、遊藝場所、網吧、遊藝遊樂(如射擊、狩獵、跑馬、玩遊戲機、蹦極跳、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飛鏢等)活動場所。
目前,關於文化娛樂業概念的研究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是把文化娛樂業與大眾文化當成同一概念或交叉概念使用,與高雅文化相對的所有具有經營性的文化都屬於文化娛樂業的範疇,包括戲劇、歌舞、遊藝場、賽馬、園林業、競技體育、俱樂部等;第二種是把文化娛樂業與休閑文化產業當成相似概念使用,休閑文化與文化娛樂業之間邊界模糊;第三種是代表政府觀點的文化娛樂業,它作為文化產業九個組成部分之一,包括歌舞娛樂場所、電子遊戲廳、綜合娛樂場所、保齡球、台球廳、網吧六個基本行業。要界定文化娛樂業,其核心在於確立基礎評價標準。此標準應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①文化娛樂業的內容標準;②文化娛樂業的形式標準。
關於內容標準:核心在於把握職業生活和非職業生活的區別。娛樂業作為一個完整概念的提出,必然要以非職業生活為其隱含前提。社會各個階層之中盡管不乏一些以工作為樂的職業化人士,但這種基於自我實現需要基礎之上的成就愉悅並不完全等同於藝術形式映射出來的人類遊戲功能。如工作狂式的職業經理人十分喜愛自己的工作,但這是工作而非娛樂,演員在台上也是工作而非遊戲,隻有坐在觀眾席上的觀眾才能算作是娛樂。遊戲是人類固有的天性,也是人生的組成部分。就娛樂來說,它本是人生的一大題目,人在謀生的基礎上樂生。人類基於謀生目標發展科學技術,基於樂生的目標發展藝術。所以科學與藝術構成人類文明的雙翼。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遊戲形式配上現代科技手段,使人類的娛樂逐步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到複雜、由少數人占有到多數人占有,最終出現了一種多元化發展的格局。也正是這種多元化的娛樂格局的存在,使人們從必然王國中解放出來,進入到一個自由王國。
關於形式標準:可以把文化娛樂理解為人類遊戲天性的藝術化表達,所以,藝術的特征和類型就是文化娛樂的形式標準。文化娛樂不是一種抽象的存在,而是存在於社會生活的具體過程中。任何一種文化娛樂活動都是一定藝術形式和娛樂內容的同時實現。娛樂內容與藝術形式從來都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包含的。藝術形式作為一種程式和秩序化的完整結構本身具有可測性。形式標準因此是一種外在標準,是可以為人們所把握的。按照藝術類型分,文化娛樂業主要包括了戲劇、曲藝、茶館、電影、遊樂場等。
本章研究的文化娛樂業主要是以政府界定的作為文化產業九個組成部分之一的文化娛樂業。大量的統計數據及資料來自論文作者的實地調查和政府公布的各類數據及政府的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