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在某市繁華商業區購得一套三室一廳住房。2002年12月,秦某因做生意向譚某借款20萬元,期限為2年。譚某要求以秦某的這套房子作抵押,秦某表示同意,雙方便訂立了書麵抵押合同。同年12月20日,秦某將該房出租給張某,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為3年。2004年10月,秦某因生意虧本無力償還即將到期的借款。同年12月,秦、譚二人經協商,決定將該套房作價20萬元出賣,許多人開始表示同意購買,但得知該房屋已出租後便無意購買。幾個月後,譚某見狀隻得同意將該套房作價20萬元轉歸自己所有,充抵早已到期的債務,條件是張某一周內搬出。在秦某作出保證的前提下,2005年3月譚某與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但張某拒不搬出,並認為買賣不破租賃。譚某經過多次交涉均遭張某拒絕,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租賃合同無效,責令張某盡早搬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53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麵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55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合同法》
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13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215條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麵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7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9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麵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麵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10條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11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19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1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複;不及時修複、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