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一般規定(1 / 3)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谘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6條

唐某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商品住宅一套,因房屋尚未竣工,雙方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房屋竣工時,唐某付清了全部房款,並隨即憑購房合同及發票向市房管局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唐某因一時手頭緊缺,未及時去辦理入住手續,也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不久,唐某發現他所購買的房屋已有人入住。經詢問,居住人為李某,李某稱房屋是由他自己購買,並向唐某出示了他和該市某房地產中介服務所簽訂的購房合同及發票。其購房時間還早於唐某一個多月,但李某未曾去房管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唐某隨即找房地產開發公司交涉。經了解,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曾口頭同意過該處商品房共48套由某房地產中介服務所代銷,並允諾可給予該所代售房款1.5%的代售費用。但言明待雙方正式訂立委托代銷協議後中介服務所方可代理銷售。後因各種原因,此代銷協議未曾訂立。

中介服務所將房屋售給李某時,中介服務所作為代理人,就應當以代理人的身份出麵,即合同仍由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一方,購房的李某為另一方來簽訂,而中介服務所則作為開發公司的代理人代替該公司簽字。但該所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直接以該所名義與李某簽訂合同,事後又未告知開發公司,購房款亦未轉給開發公司,因而造成了一房兩賣。

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應當由中介服務所對此承擔責任,中介服務所承認自己的做法不妥,表示立即將全部售房款轉給開發公司,且不要中介費用。但提出為了不影響該所的聲譽,請開發公司同意維持其與李某訂立的合同,並補辦委托代理銷售房屋的手續。房地產開發公司不願補辦這一委托,但考慮到李某已經入住,而唐某未曾入住這一事實,表示可以協助做唐某的工作。雙方共同與唐某協商,表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退還房款並支付違約金。但唐某不同意,堅持要履行合同。同時,李某也認為這是開發公司和中介服務所的問題,不願退出房屋。

唐某無奈,以他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遷出。後經法院判決,責令李某在限期內遷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56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谘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57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68條違反本法第57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1.《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第2條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谘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谘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麵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10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