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房地產價格評估中易產生的糾紛和處理(1 / 3)

王某欲將其名下的一套三室一廳的住房轉讓。陳某得知後,欲購買此套住房。關於房屋的價格,陳某提出並經過王某同意,由兩人均熟悉的張某進行估價。在房屋估價過程中,陳某乘王某急於用錢之機,給張某以好處,使房屋價格評估得較低,雙方成交後在房產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來王某得知了價格評估中的問題,遂對房屋轉讓行為反悔。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某以張某在評估過程中舞弊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33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製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58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製度。

1.《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

第3條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和注冊登記製度。凡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配備有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

第11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為房地產估價師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21條房地產估價師的作業範圍包括房地產估價、房地產谘詢以及與房地產估價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24條房地產估價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受理並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

房地產評估收費由所在單位統一收取。

第25條房地產估價師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26條由於房地產估價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所在單位可以對房地產估價師追償。

2.《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第5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製度。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第6條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製定。

第7條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考試並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11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三)……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

……

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以下簡稱“協議出讓最低價”),是指上級人民政府為了宏觀調控土地市場,防止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實施的出讓金最低控製標準。

第5條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