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支付了300元信息費給一家房地產信息谘詢公司,擬租賃門麵房。這家公司先後向陳某提供了15條房源信息,可是要麼房屋已經出租,要麼與房主根本聯係不上,要麼就是一個月前已過期的信息。公司業務員在顧客發現上當後公然宣稱:“我們就是用這些假信息騙你,你有本事告呀!”陳某遂向法院提出訴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56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谘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第4條從事房地產谘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曆,有與房地產谘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谘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製訂。
第11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三)從事房地產谘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曆、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房地產谘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麵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谘詢機構,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麵服務的經營活動機構。房地產谘詢機構在房地產市場中的業務範圍較廣,具有較大的發展前途。其業務範圍是:為房地產開發商、有關部門、公民個人提供房地產方麵的知識和情報;代理交易;受托進行項目策劃、可行性研究;以及其他有關房地產投資、交易的政策,技術、法律方麵的顧問等。例如,為開發商提供各城市不同地段的地價、房價;分析房地產市場走勢和研究投資決策。
此類案件涉及房地產谘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從事房地產谘詢服務活動中的一項主要義務,即如實告知義務。
陳某向房地產谘詢公司支付信息費並簽約,實際上陳某與房地產信息谘詢公司之間即形成了居間合同關係。而居間人即房地產信息谘詢公司的基本義務就是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和提供媒介服務。要實現這一義務,就要求居間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居間活動中實事求是地向委托人報告訂約信息,在本案中即提供可靠的房源信息。居間人違反忠實報告義務,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托人請求支付信息費,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既有違約責任,又有侵權責任。
本案中該房地產信息谘詢公司接受陳某信息費並簽約後,先後向陳某提供了若幹條虛假的房源信息,顯然違背了雙方簽約的約定,為此而給陳某造成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並且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