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
2001年12月18日,乙市安達公司與甲市紅旗華僑實業總公司簽訂了兩份《土地使用權出讓和房產開發合同》,由後者向前者出讓位於甲市紅旗區湖濱大道的分別為2萬平方米和1.89萬平方米的兩塊土地的使用權。2002年3月30日,甲市國土局、紅旗區國土所向安達公司頒發了該兩塊土地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許可證》,安達公司取得了該兩塊土地的使用權。2002年8月9日和22日,安達公司與丙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下稱產權處,並且屬於未經工商注冊登記的獨立事業法人)先後簽訂了《安達公司國有土地(甲市)使用權合作開發和房產開發合同書》及兩份《合作開發房地產補充合同書》,約定由雙方合作開發上述兩塊土地,產權處給付安達公司“合作開發資金”人民幣3017.5萬元;安達公司向產權處提供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開發合同書等資料,並負責辦理單項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或者掛靠單位簽署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書,於2002年12月31日前交給產權處;產權處付清款項後,負責完成該土地的投資、開發和經營,安達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合同簽訂後,產權處依約定先後分三次將其應付的3017.5萬元“合作開發資金”彙給安達公司。為此,產權處向某市證券公司融資2000萬元,其中一半的年利率為11%,一半的年利率為34%;向上海萬國證券公司、南京證券公司聯合業務部融資1000萬元,其中30%的年利率為11%,70%的年利率為34%,並在1.89萬平方米的土地上進行了“三通一平”、技術鑽探、打了兩根試樁,共付工程費人民幣874060.69元;還向乙市利民貿易商行支付了房地產開發谘詢、勞務費共計人民幣60萬元。但安達公司未依約在2002年12月31日前向產權處交付合同規定的權證及合同書等。2003年2月8日、3月13日,產權處先後向安達公司發出《違約通知書》、《廢除合同通知書》,要求安達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返還全部資金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00萬元。安達公司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2003年6月8日,產權處向甲市所在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於安達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約定的權證、合同書等,致使其至今未能取得該兩塊土地的使用權;並已向安達公司提出廢除合同的要求,現請求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安達公司返還其已支付的3017.5萬元,並承擔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606萬元(其中已付款的利息440.26萬元、介紹費60萬元、平整土地工程費105.74萬元),雙倍返還訂金2414萬元和10萬元的賠償金。安達公司則請求繼續履行該合同。
《房地產管理法》
第24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麵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25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26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27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29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30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2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5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款的規定。
第6條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5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7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8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10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並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11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汙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曆史文化遺產。
第13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製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14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並根據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15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16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7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18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17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19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並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21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2.《解答》
第1條從事房地產的開發經營者,應當是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2條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與他人簽訂的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內容的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在一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可認定合同有效。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
(四)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為抑製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對閑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從嚴控製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六)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各級城市人民政府要編製年度用地計劃,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土地的供應應在限套型、限房價的基礎上,采取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製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七)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監管。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從高征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限期開工、竣工;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雖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麵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不足1/4,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按閑置土地處置。
(十一)加快城鎮廉租住房製度建設。廉租住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渠道,要穩步擴大廉租住房製度覆蓋麵。尚未建立廉租住房製度的城市,必須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並合理確定和公布今明兩年廉租住房建設規模。要落實廉租住房資金籌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土地出讓淨收益的一定比例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各級財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規模的廉租住房開工建設。
(十二)規範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各地要繼續抓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製度,解決建設和銷售中存在的問題,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各項政策,加大監管力度,製止違規購買、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嚴格規範集資合作建房,製止部分單位利用職權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進行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違規行為。
4.《解釋》
第14條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
第15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