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房屋權屬登記易產生的糾紛和處理(1 / 3)

張某、李某夫婦以10萬元的價格購置本市的一棟二層樓房,後因工作單位較遠,決定將該房賣掉。張某赴外地出差,程某經人介紹,找到李某,稱願以9萬元價格購買該房。雙方經協商確定以11萬元價格轉讓該房。次日,程某將5萬元送來。李某遂將房屋鑰匙交給程某,但因產權證被張某存放在單位,李某提出待丈夫出差回來,即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辦完手續後程某再付另6萬元。張某從外地返回後得知該房價格已經上漲,遂找到程某,要求增加2萬元價款才能去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程某不同意,張某便以12萬元的價款將該房賣給了王某,並與王某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王某找到程某要求其搬走,程某遂到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張某、王某侵犯其房屋所有權,要求法院解除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張某提出,其妻李某將該房賣給程某時,他並不知道,也未得到其同意,因此該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嘉瑞縣祁百鎮工商行政管理所將舊的二層樓辦公房屋共8間於某年3月以25萬元價格賣給該鎮居民尤某,雙方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尤某隨即交清房款,房屋歸尤某所有。同年,尤某因自用有餘,便將該房中樓上樓下各1間以8萬元的價格出賣給同鎮的魏某。

兩年之後,尤某提出要魏某退還房屋,並表示除退還全部房款外,願意補貼魏某損失費1萬元,但魏某不依,雙方為此產生糾紛。為此,尤某持他與工商行政管理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款收據,到祁百鎮房產管理所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因見尤某手續齊全,在現場查勘時,也未曾發現尤某向魏某轉賣房屋及有糾紛一事,就向尤某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

尤某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後,向魏某表示:自己擁有房屋所有權證;他雖和魏某訂有賣房合同,但並未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及登記手續,因而是無效的;自己願意退還魏某的買房款並補償損失。並限定魏某在1個月內退出房屋,否則他將向人民法院起訴,強製魏某遷出。

魏某見狀,通過關係找到祁百鎮房管所所長,也取得了兩間房屋的所有權證。並向縣房地產管理處反映,要求收回尤某的房屋所有權證,將自己的房屋剔除後,再給其重新發證。尤某隨即到縣房地產管理處反映。

縣房地產管理處經調查認為:尤某和魏某存在房屋產權爭議,不具備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條件,要求尤、魏交回已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待雙方協商解決爭議後或由法院裁決後,重新領證。同時,因嘉瑞縣房屋所有權證是由縣人民政府頒發,縣房地產管理處便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了這一情況,並建議縣人民政府行文注銷尤、魏的房屋所有權證。不久,縣人民政府以手續不全、重複登記為由,撤銷了魏某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注銷了房屋所有權證;以不如實申報產權、產權存有糾紛為由,撤銷了尤某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注銷了房屋所有權證。

尤、魏均對上述決定不服,雙方先後向嘉瑞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丹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受理了尤、魏的複議申請。

對於注銷尤某的房屋所有權證,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認為:縣人民政府在向尤某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時,未查清尤某已和魏某訂立房屋買賣合同這一事實,且尤某在向房管機構申報產權時糾紛已經存在,但仍然給尤某發了房屋所有權證,不符合房地產登記時應當“房屋所有權清楚,沒有爭議”的條件,縣人民政府撤銷尤某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是正確的,決定予以維持。

對於注銷魏某的房屋所有權證,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認為:因工作人員徇私給魏某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明顯不當。注銷魏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是縣人民政府依法糾正其工作失誤的行為,決定予以維持。

為此,尤、魏均分別向嘉瑞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縣人民政府注銷其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以維護自己合法的房產所有權。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後判決:維持縣人民政府注銷尤、魏的房屋所有權證這一行政行為。尤、魏仍然不服,分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於尤某的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尤某購買鎮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房屋這一事實是清楚的,尤某按規定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並無不妥。至於尤某將房屋賣給魏某是否有效的問題,不應影響尤某先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以瞞報所有權情況為由注銷尤某的房屋所有權證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判決撤銷縣人民政府注銷尤某房屋所有權證這一行政行為。對於魏某的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魏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尤某勝訴以後,持房屋所有權證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魏某遷出。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尤某和魏某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雖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雙方訂立買賣房屋合同是自願的,魏某的購房款都已交付清楚,魏某實際上使用房屋已達兩年之久,因此,應繼續履行合同。根據該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0條中“雙方自願、依法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實際交付了房屋和房價款,一方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前翻悔的,一般不予允許,應責令其繼續履行合同,並責令雙方補辦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規定,縣人民法院責令尤某協助魏某補辦產權轉移手續;對魏某提出的收回尤某賺取的費用的要求,則不予支持。尤某不服,再次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決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本案經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訴訟耗時長,當事人訴訟成本高,但最終並未改變尤、魏兩人原來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

顏某在貸款期滿時因故無法還清某縣工商銀行貸款,便向銀行申請轉貸。銀行同意轉貸1年,並要求顏某提供擔保或是財產抵押。顏某擔心他擁有的別墅一旦抵押,會影響其個人聲譽,對其經營不利,而不願辦理財產抵押。銀行要求顏某出示其房屋所有權憑證,顏某即將他的房屋所有權證交銀行查看。不料銀行以怕顏某賣掉別墅,致其貸款無法收回為由,將顏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扣留。銀行提出如要歸還產權證,顏某應會同銀行辦理房產抵押手續,顏某仍不同意,產權證目前仍在銀行手中。

顏某遂到該縣房管局提出掛失,並要求補領權屬證書。房管局查明顏某的房屋所有權證並非遺失後,決定不予補發。顏某以縣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房管局為其補發房屋所有權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60條第2、3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70條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1.《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3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並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4條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製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5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6條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9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10條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於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第11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12條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13條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麵委托書。

第16條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17條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18條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麵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