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遵守法律的常識(1 / 3)

第六章遵守法律的常識

法的內涵和起源

法的內涵

法是人們社會行為規範的一部分。在任何社會裏,製約和調整人們相互關係的社會行為規範都不隻一種。例如在階級社會裏,除了法的規定外,還有政治規範、宗教規範、社會風俗和團體的章程等,它們都與法同時存在,並且各自在一定範圍內,對人們的社會行為起著普遍的製約和調整作用。所以說,法隻是人們社會行為規範的一部分。

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行為規範。雖然法是人們社會行為規範的一部分,但是,同其他的社會行為規範,如政策、章程、道德、習俗等比較起來,法又是一種特殊的規範。

首先,法與國家密不可分。法是由國家製定的。而其他行為規範例如道德、習俗,是在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基礎上,在人們的意識中自然形成,並且經過世代相傳,為社會成員所認可的,它們的產生同國家沒有直接關係。有些規範,例如政黨政策、社會團體的章程等,是由這些政策和團體自行製定的。

其次,在一個國家裏,法的階級性是統一的。法的規範,是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統治階級在政治、經濟等方麵的根本要求和利益製定的,在一個國家裏,法在階級性上是統一的,從根本上說,它隻反映或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

最後,法是由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實施的。法與其他社會規範不同,它有著特殊的強製性,這種強製性的維持和實現,是以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所體現國家權力的暴力機關作為後盾的,違犯國家法律的行為,一般都要受到相應的法律製裁,這種製裁是由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實施的。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是由國家製定,反映統治階級意誌,依靠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用來調整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相互關係的行為規範。

法的起源

法雖然是作用於人的社會行為規範,但它卻不是與人類同時誕生的。自從原始人發明用火、完全脫離動物界進入人類社會,到現在已經有大約幾十萬年的曆史,而法隻不過是在三、四千年前,隨著奴隸製國家的出現才產生的。

在原始社會,沒有製定的社會行為規範,也沒有法。個人與個人、個人與民族、民族與民族之間的社會關係,主要是靠在長期的勞動、生活過程中逐漸積累形成的習慣來調整。這種習慣規範,體現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和意誌,它的作用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強製,而是靠人們的自覺遵守,靠社會的輿論、靠民族首領的威信和傳統的力量來保證實現的。

到了奴隸社會,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占有生產資料,強製奴隸勞動和獨吞勞動產品的社會秩序,鎮壓奴隸對這種秩序的反抗,一方麵逐步建立起了包括武裝力量、監獄法庭等暴力機構在內的國家機器,組成了國家;另一方麵,也迫切需要隻反映自己一個階級的意誌和利益的新的社會行為規範,這樣,法也就應運而生了。

最早出現的法的規範,主要是經過奴隸主階級改造過的原來的一些習慣。這些習慣最初沒有文字的表現形式,稱為不成文法,後來,連同奴隸主階級製定的一些法的規範一起,運用文字形式記載下來,才轉化為成文的法。綜上所述,法是隨著私有製、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也就是說,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製的出現,引起了以生產關係為基礎的社會關係的變化,進而引起了整個上層建築,包括調整人們社會關係的社會規範的變革,舊的社會規範——習慣,被新的社會規範——法所取代了。

法的本質和作用

法的本質

法的本質問題,是法的最基本,最複雜的問題之一。弄清法的本質,對於我們認識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為什麼要反抗和通過革命廢除剝削階級的法,以及為什麼要嚴格地,自覺地遵守社會主義的法,有著重要意義。

關於法的本質,包括以下幾方麵的內容:

第一,統治階級的意誌必然表現為法。在階級社會裏,不同的階級有著不同的階級意誌,敵對階級之間的階級意誌,甚至是互相對立的,互相排斥的。某個階級隻有在國家中居於統治地位的時候,它在政治、經濟等方麵的意願,走向和要求,即它的階級意誌,才能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同時,統治階級也隻有通過國家權力,把自己的意誌提升為法,或者像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奉為法律”,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把人們的行為都納入有利於自己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軌道,才能發現違法違紀的“越軌”行為時,用國家的強製手段給予製裁。

第二,法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誌,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成員、階層或集團的意誌。馬克思曾經指出:統治階級“通過法律形式來實現自己的意誌,同時使其不受他們之中任何一個單個人的任性的左右。”他還說:“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人的恣意橫行。這就是說統治階級當中的任何成員,都要按照整個階級的意誌行事,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活動。

第三,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這種意誌是從哪裏來的,或者說是由什麼決定的呢?是由這個階級所處的物質生活條件,包括生產力水平,生產關係狀況和產品交換方式等決定的。這表明,任何一個統治階級都不能離開它本身所處的物質生活條件,隨心所欲地想立什麼法就立什麼法,或者在法裏想規定什麼就規定什麼。這還表明,隨著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發展變化,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以及表現這種意誌的法,也必然要發展變化。總之,法的本質就在於法是國家整個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它不受這個階級中個別人的意誌所左右,統治階級的意誌是由他們所處的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的作用

法是一種極為複雜,極為重要的社會規範,它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曆史上,有著廣泛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總的來說,法是統治階級維護其政治、經濟、思想、文化上的地位和利益的工具。法在政治上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

第一,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

法是統治階級製定的,它要把被統治階級成員的行為和活動,控製在統治階級的利益所許可的範圍內,迫使他們服從現在的政治、經濟關係和社會秩序,如果被統治階級進行反抗和破壞,統治階級就會搬出法作武器,來製裁他們。

第二,調整階級內部的關係。

在統治階級內部,雖然各個不同的階層、集團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根本意誌是一致的,但他們之間也有著這樣或那樣的矛盾,一些成員還會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統治階級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增強內部團結,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整體利益,就用法來規定和調整其內部各階層,集團和個人之間在政治上、經濟上的關係。

第三,統治階級還用法在國內調整它與同盟階級的關係,在國外調整它與同盟國之間的關係。

法在經濟上的作用表現在:

第一,確認統治階級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剝削階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社會主義國家也用法律確保生產資料的公有製,鞏固自己的經濟基礎,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為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服務。

第二,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經濟秩序,無論是剝削階級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運用法律手段,通過調整人們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裏的各種關係,來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的發展。

法除了在政治、經濟方麵的作用外,還應提到的是,統治階級用法來管理整個社會的公共事務,如科學文化、衛生保健、交通運輸、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利用宇宙空間等等。法的這方麵的作用,固然有益於社會的每個成員,但歸根結底還是有益於統治階級的長遠的和根本的利益。

社會主義法製的基本要求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了我國多年來法製建設的曆史經驗,根據新形勢的客觀需要,提出了必須加強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對社會主義法製基本要求的科學概括。它包括了法製活動的全過程:從法律的製定,法律的遵守和執行到法律的製裁。完全實現這些方麵的要求,就能夠充分有效地發揮社會主義法製的威力。

實行法製,首先必須有法。如果沒有法,那就根本談不到法製。有法可依,就是指要立法,要製定各種法律和規章。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前提。無法可依,就談不到“必依”、“必嚴”和“必究”的問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我國的法製建設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初步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體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還需要製定許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法規,立法工作任重而道遠。

立了法,並不等於就算有了法製,更為重要的,是要有法必依。法律製定以後,就必須堅決付諸實施,真正使它成為全體人民的行動準則。如果有法不依,那麼,法製製定得再多也等於零,而且會失信於民,直接影響到黨和國家的信譽。因此,有法必依,是加強法製的關鍵。

有法必依,包括執法和守法兩個方麵。這就是說,有法必依,首先表現在一切國家的機關和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和遵守憲法、法律和一切規章,依照法律辦事。對司法機關來說,就是審理案件,必須依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辦事,獨立行使職權,隻服從法律。其次,有法必依也表現在每個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和製度。

法律製定後,隻有認真地遵守和執行,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要做到這一點,就不僅要做到有法必依,而且還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有法不依,等於無法;執法不嚴,實際上也等於無法。所謂“執法必嚴”,並不是說要搞嚴刑峻法,多捕重判,而是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嚴格遵照法律和規章辦事。執法必嚴,首先必須尊重客觀事實。隻有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才能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正確處理。其次,就是在司法實踐中,定罪、量刑、刑罰輕重,以及辦案程序等方麵,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而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司法機關是執法的專門機關,肩負著人民的重托,隻有不畏權勢,不徇私情,嚴於執法,才能有效地保護人民,準確地懲罰犯罪,忠實地履行黨和人民所賦予的神聖職責。

“違法必究”,就是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認真查究,依法懲處,對誰也不能例外。所有公民,不論是黨員還是群眾,是一般幹部還是領導幹部,也不論社會出身,政治地位、宗教信仰如何,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堅持違法必究,在運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主義法製原則。隻有嚴格執行這項原則,才能有效地反對個人特權,才能保證法製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作為社會主義法製的基本要求,是相互聯係、相互製約,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幾個方麵,不能片麵地強調某一方麵,而忽視其他方麵。曆史的經驗證明,隻有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麵;人民的民主權利才能得到保證;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進一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才能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有秩序地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